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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出来危险——警惕短视频平台的“危险视频”
2019-09-19 08:57:37 字号:

可以从视频中看到在电梯里吃火锅是一种很危险的行为。闫昭 摄

正义网北京9月18日电(见习记者崔晓丽)网红博主和短视频平台再次受到关注。14岁的哲哲和12岁的小雨,因模仿“用易拉罐制作爆米花”,引发爆炸烧伤。经抢救,小雨仍需要住院治疗,而哲哲则离开了这个世界。悲痛之余,哲哲家人表示,短视频博主和平台未尽到危险提示义务,将追究二者责任。

事件发生后,面对哲哲父亲的指责,美食创意博主“办公室小野”发出声明,称两个孩子并非模仿其视频才出事。在舆论热议中,9月17日,“办公室小野”与哲哲家人签署和解协议,具体内容双方未透露。对此,“办公室小野”一方表示,不论谁对谁错,是一种人道主义帮助。

记者调查发现,类似哲哲和小雨这样模仿短视频出事的情况并不少见。在流量经济的刺激之下,不少短视频博主为了聚集人气、博取关注,不惜“标新立异”,上传一些极具危险操作的视频,这就为一些观看者,特别是未成年人埋下隐患。

短视频博主要对危险视频作出风险提示

2018年3月,武汉一名年轻的爸爸抓住两岁女儿,向上翻转180度时失手,孩子头部着地,致脊髓严重受损,而悲剧的起因也是模仿短视频的操作。还有一些恶搞视频,也导致了严重的后果。西安一名10岁的小朋友学习短视频整蛊表弟,导致表弟被胶带绊倒后摔破下巴,在医院缝了10针。

对此,不少舆论声音指出,这些危险的视频就不应该播出。即使放出来,最起码要有一个风险提示,让观看者明白,不能随意模仿。那么,哪些视频需要要划入危险的范畴,又要作出何种程度的风险提示呢?

“从法律上来看,并没有对危险视频做出明确界定。”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张力告诉正义网记者,今年初,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的《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中,规定了二十几类短视频不可以出现的内容,“传播恐怖主义内容的视频;渲染暴力血腥、展示丑恶行为和惊悚情景的内容;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内容的视频等”,这几类视频大概可以列入危险视频的范畴。

谁应当作出相应的风险提示义务?张力表示,虽然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但从理性人角度出发,短视频博主既然已经亲身经历危险视频呈现的内容,亦清楚发布的视频内容有一定的危险性,就应当在视频中标注警示语。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也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学峰也认为,短视频博主有义务在视频中做出风险提示,告诉观看者不要随意模仿,尤其是未成年人。但对于平台的提示义务,他认为需要分情况进行判定。

“对于那些点击量高、排名靠前的视频,因为数量很少,平台可以靠人力监测进行监督,还有一些短视频,是平台主动对外推荐给观看者的。在这两种情况下,平台有义务督促视频博主,对危险视频进行风险提示。如果不标注,平台应该把视频撤销。”周学峰说,要求平台对所有视频内容进行一一审查是不现实的,存在技术障碍,也因此,“不能把所有的注意义务都归结于平台。”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在文章《主播与监护人应承担危险视频未成年人模仿侵权责任》发表观点称,粉丝越多,注意义务也就应该越大。对于拥有庞大粉丝的短视频博主而言,明知自己的视频会被他人模仿,但未做风险提示,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作出风险提示并不能免除责任

记者注意到,有短视频平台曾上线风险提示系统,据其负责人介绍,这一系统将对站内可能有风险、引人不适的视频内容进行标注提示,防止用户盲目模仿。

记者发现,在该视频平台,在一些高压线上“走钢丝”等危险性视频中,确实有标注“该行为存在风险,请勿轻易模仿”字样。如果做出了风险提示,观看者依旧模仿并受到伤害,短视频博主和平台是否可以凭此免责?

张力认为,如果二者进行了风险提示,受害人模仿行为可以称之为甘冒风险的行为,若强行要求短视频博主与平台承担责任难免不公平。“至于未成年人因尚年幼,无法判别危险性情况下的模仿行为,监护人也有监管责任,在短视频博主和平台已经提醒的情况下,事故仍发生也并非他们所能控制。”张力说。

“即使二者履行了提醒注意义务,也不能一概免责,要区分情况而定。”周学峰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有些高度危险的视频,本来就是禁止出现的,不应该在平台上播放,这种情况下,不是一个简单的风险提示就可以免责的。比如一些让未成年体验濒临死亡感觉的视频,这些绝对不允许出现。而那些杂技表演类的带有危险性的视频,只要在视频显著的位置,标注足够大的字体进行风险提醒,就算尽到了注意义务,可以在平台上播放。

在朱巍的观点中,危险视频引发悲剧之前,如果平台没有收到过任何针对该视频的投诉或举报,在事情出现后,又第一时间下架了该视频,并对此类涉及危险类视频进行了彻查整改,这种情况下平台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接到举报后,未采取措施,或者事件出来后,没有采取任何整改措施,导致后面又有人受到损害,平台应该依法与短视频博主承担连带责任。”他说。

在短视频平台没有出现之前,司法审判中就曾有过判决,因视频内容存在不妥之处,视频制作方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2013年,江苏省东海县发生未成年模仿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绑架烤羊”案,两兄弟被同伴绑在树上严重烧伤。法院审理后认为,《喜羊羊与灰太狼》的制作发行方应当主动严格审查、过滤未成年人不宜的情节和画面,并负有提示风险、警戒模仿的注意义务。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中,仍存在暴力情节和画面,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认知产生了不良影响。虽然该片的制作、发行经过了行政许可,但实际造成了损害的客观后果,判决制作方承担15%的责任。

即便有案例可循,但真要追究短视频博主和平台的责任,并不会一帆风顺。“虽然在《喜羊羊与灰太狼》模仿案中,法院认定受伤儿童模仿行为与动画片之间存在事实因果关系,但当时法院的判决还是遭到诸多质疑。”张力说,拿这次“用易拉罐制作爆米花”模仿案为例,假设会对簿公堂,第一步,受害女孩的父亲要举证视频博主与平台存在侵权行为。接着要证明视频博主与平台的行为与女孩离世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此外,受害者家长也要举证短视频博主与平台存在过错行为。”张力说,因为法律对危险视频没有规定,也没有明确有危险元素的视频应当该如何进行安全提示等,家长在过错举证方面也存在障碍。

平台要加大审核,落实好先审后播

短视频的发展,方兴未艾。艾媒咨询最新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短视频用户达到5亿,预计2019年市场规模将达到230亿元,短视频行业的发展正如火如荼。

虽然哲哲的家属已经和短视频博主达成和解,但探究短视频博主和平台的责任和义务,保护观看者的合法权利,短视频行业如何快速健康发展等问题,无论从资本市场还是法律保护方面,都不能就此止步。

张力告诉记者,今年初发布的《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要求,短视频平台上播出的所有短视频内容实行先审后播制度,审核的内容包括对节目标题、简介、弹幕、评论等内容的审核。同时,该规范还要求,网络平台开展短视频服务,应当根据其业务规模,同步建立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审核员队伍。

此外,《规范》还要求,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建立“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一周内三次以上上传含有违法违规、重大违法内容节目的UGC(用户原创内容)账户,平台应当将其身份信息、头像、账户名称等信息纳入“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同时,各网络短视频平台在规定时期内不得为其开通上传账户。

“可以借鉴世界各国电影分级制度,加快建立视频分级制度。”张力建议,短视频分级标准区分为三类:大众级,任何人均可观看之视频内容;辅导级,需要家长陪同方可观看之视频内容;限制级,18岁以下青少年限制观看之视频内容。

“从平台角度来说,可以单独为未成年人开辟短视频平台。”周学峰认为,在未成年人视频平台播放的内容,必须要进行严格的过滤和审查。在发现视频存在风险时,平台应强制要求视频博主作出风险提示,同时也应向未成年人发出通知。

监护人更要担负起提醒注意义务,引导未成年人去观看健康视频。“视频平台有义务对危险视频进行提醒没问题,但是仅仅依靠他们的力量是不够的,学校教育、家长监督一个都不能少,甚至是最重要的,这是一个保护共同发力的过程。”他说。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作者:崔晓丽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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