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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校闹”关键要完善防范处置标准
2019-08-21 14:53:23 字号:

教育部2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明确了8种“校闹”行为,要求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健全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依法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依法打击“校闹”行为,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相关报道见A4版)

“校闹”是一种常见现象,某些家长以“闹”为博弈手段,目的是获取更多利益。这种现象不仅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和形象,还影响老师尊严,甚至对校园安全构成威胁。所以,五部门联合印发《意见》,以组合重拳治理“校闹”,此举很及时很必要,治理效果值得期待。

首先,《意见》是一剂“对症下药”的良方。比如,“校闹”产生的主要诱因是学校安全事故纠纷,《意见》首先从预防入手。再如,一些家长因为对“校闹”行为缺乏全面认识而“瞎闹”,《意见》明确了8种“校闹”行为,对家长而言是“红线”,也有利于规范执法。

其次,《意见》强调“不闹也赔”与“闹也不赔”十分重要。前者可保障受伤害方合法权益,显然能减少或者避免“校闹”;后者则是防止一些学校无原则“花钱买平安”,因为学校“花钱买平安”既助长了“校闹”,也浪费了公款。如果学校和有关部门严格落实《意见》,相信“校闹”现象会大幅减少。

但要从根本上治理“校闹”,则需要完善法治和相关标准。目前,《意见》明确了,一旦发生“校闹”行为,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出警,依法制止。对于实施“校闹”行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予以惩处。特别是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不过,现行法律在预防、治理“校闹”方面还不太完善。比如,对学校安全责任的界定,目前只有少数地方通过地方法规来明确,如2018年12月,山东省颁布《学校安全条例》,但国家层面还缺少法律支撑。如果法律对学校安全责任不明确,既不利于事前预防“校闹”,也不利于事中事后处理“校闹”。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拟推动先行制定相关行政法规,积极争取支持,推动《学校安全条例》制定工作。这是一个积极信号。其实,一些国家治理“校闹”也依靠法律,比如日本早在1959年就颁布了《日本学校安全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制定《学校安全条例》或专门法律是治理“校闹”的基础。

而且,我们要意识到,“校闹”的诱因不完全是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老师惩罚某些学生也容易引发“校闹”。比如某小学教师正常批评学生,但家长诬陷教师辱骂、殴打学生,打横幅围堵校门,恶意纠缠、过度维权。对这种“校闹”,急需把教师惩戒权写入法律。据悉,将修改《教师法》明确惩戒权。

除了需要完善法律,是否还应该针对学校安全事故制定专门赔偿标准,也值得探讨。虽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但这样的规定比较模糊,容易使某些家长产生争取更多利益的想法。

此外,还需建立高效、公平、公开的学校安全事故或者校园纠纷调查机制,这既能让家长和公众及时了解事故或纠纷真相,也能避免学校和家长“私了”,如此也能避免或减少“校闹”。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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