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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发言不可胡为”的制度理性应强化
2019-07-29 17:00:52 字号:

张平

7月29日,上海警方发表了一则警情通报,网民黄毅清因在新浪微博上多次发帖,造谣上海经侦民警充当周立波保护伞,被警方以寻衅滋事罪行政拘留。随后,警方又发表了一则情况通报,黄毅清因存在骨折病情,经医院确认须尽快进行手术治疗,警方依法对其做出停止行政拘留的决定。

虽然黄毅清因病情治疗而暂时免去被拘留的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随之“退场”。而被造谣的周立波也完全有权对其捏造并散步虚构事实、损害人格于名誉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造谣,几乎已经成为网络上的一大顽疾。某些人借造谣生事,获取种种灰色利益,而无视造谣给当事人带来的巨大伤害。尤其是我国娱乐圈,堪称各类八卦、谣言的重灾区,有人以制造明星虚假绯闻、“丑闻”来获取所谓轰动效应,甚至演化成相对应的利益链条,还有些“吃瓜群众”则以不加验证随意传播为乐,认为转发并无任何风险。

黄毅清因为造谣“警察包庇周立波”被刑拘,首先是对这种认知误区的澄清。对于他人随意造谣,信口雌黄,司法机关不会加以纵容这一行径,而是将从严治理,这一趋势日渐明显。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上海警方正是据此做出了处罚规定。

更需要黄毅清及其他人警醒的是,如果造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与此同时,不要以为顺手转发不实信息,就不承担法律责任。警方已经多次提示,不少人对未经证实的信息不可随意转发,更不能故意“杜撰改编”,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今是自媒体时代,人人都可能是信息的发布者和传播者,所发布或者转发的任何一条不实信息,都会因传播面广泛而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面对网络上繁杂的信息,更应做到仔细甄别,无法核实信息真伪的,做到不转发、不传谣。这不仅是为人道德及社会伦理底线,更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

黄毅清造谣被拘 ,“网络发言不可胡为”的制度理性应强化。应当看到的是,司法及行政机关对于网络言论依法管理,也是净化网络舆论环境的公共服务之举。普法是基础,对网络言论进行安全提示,对违法者有案必查,就是落实每个人应负的言论责任,从源头上清除造谣所带来的种种风险与隐患,切实保护个人不受谣言侵害的权益,这也有助于让更多人将自身行为与法律法规、处罚案例进行对照,从而更加懂法守法,共同推动网络言论生态走向法治与自治结合之路。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作者:张平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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