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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委员:加快立法对家庭教育进行国家干预
2019-07-23 09:49:07 字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周洪宇。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蒲晓磊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家庭教育立法,强化监护主体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周洪宇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中央文件对家庭教育的重视,释放了一个信号——国家有关部门将根据中央新的指示精神,加快家庭教育立法的进度。

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周洪宇提交了关于加快制定家庭教育法的议案。他说,应高度重视家庭教育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加快家庭教育立法步伐,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治本之策。

家庭教育尚处在手工作坊时代

近年来,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家庭教育的进展却颇为滞后。

“随着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家庭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愈来愈严重地阻碍教育的发展,影响现有教育成就的实际功效,成为我国教育走向现代化的一个瓶颈。”周洪宇说。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环境,是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摇篮,家庭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有着十分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良好的家庭教育是儿童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承的重要基石,是国家培养合格建设者与可靠接班人的重要途径。

“有人说,现在什么事都可以选择,但谁做父母没法选择;做什么工作都要进行岗前培训,但是父母不需要培训就可以上岗;做任何工作不合格都可能下岗,但父母从来不担心下岗。虽然每个人都有结婚生子的权利,但是在他们享受权利之前,也有学习为人父母知识的义务。”周洪宇说。

周洪宇认为,社会发展到今天,家庭教育也应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如果说今天的各行各业都进入了信息时代,那么我们的家庭教育行业还停留在比较落后的手工作坊时代”。

很多家长“重知轻德”,对孩子过度娇惯、保护、放任,忽视对孩子良好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的培养,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且向低龄化发展;不少家长缺乏教育子女的经验,特别是在引导孩子心理健康上没有好的办法;随着二孩制度放开以及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人的赡养问题日益突出,除了对独生子女的家庭教育,还有留守儿童、流浪儿童、农村贫困儿童、单亲儿童、重组等特殊家庭儿童家庭教育的忽视……周洪宇指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教育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问题在各地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

“如果说,目前其他方面的教育措施对社会的作用是锦上添花,那么推广和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对社会来说便是雪中送炭。因此,改革现有家庭教育局面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周洪宇说。

规范家长和教育服务机构行为

在周洪宇看来,对家庭教育必须加以高度重视,家庭教育立法应该及时提上议事日程,“之所以建议以立法的方式解决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是因为这一做法已经被证实是行之有效的”。

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把促进家庭教育健康发展当作政府的责任和义务,美国、德国等国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或成立“家庭问题委员会”等形式,建立了完备的家庭教育体系。如果父母被指控对孩子“严重忽视”,则等同于虐待罪将受严惩。

“我国人口众多,各地发展不均衡,制定家庭教育法对确立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提升家长素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家庭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全面健康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周洪宇说。

伴随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我国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政策不断制定和完善,为家庭教育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中发挥独特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目前我国家庭教育的立法状况与其在现代国民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不相适应。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条款散见于多部法律之中,缺乏系统、专门的家庭教育法,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法制建设相比,家庭教育的法制建设明显滞后。

周洪宇指出,对家庭教育进行国家干预,不是要控制家庭,而是要立足于为家庭提供系统专业科学的指导和全面充分多元的保障,为家庭特别是留守儿童家庭等特殊家庭提供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必要支持,用法律手段规范家长和教育服务机构的行为,进一步提高家长素质。

应建立督导评估与问责制度

去年发布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显示,家庭教育方面的立法项目属于第三类项目(即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

“立法规划把家庭教育立法列为第三类项目,这是过去在统筹考虑工作时的一种安排,并不意味着就不能调整变化,只要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有关方面基础性工作做得比较扎实,社会各界为此进一步呼吁与推动,完全有可能适当提前。建议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会同教育部加快立法进程,争取在本届常委会期间提请审议。”周洪宇说。

在周洪宇看来,立法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和原则,使之在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生教育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基础作用。明确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第一责任人的地位与作用,规定家庭教育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强化政府在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中的责任。应对农村地区的家庭教育给予更多的支持与投入。对于留守流动儿童、残疾儿童等家庭教育问题,应有专门的条款对其给予特殊关照。

周洪宇认为,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确家庭教育的管理体制与机构。在教育行政部门下设家教中心来指导家庭教育活动,或者成立专门机构。另外,将学校列为家庭教育的重要参与单位,学校必须要设置家庭教育课程,在高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培养师资,有了家庭教育的专业教师,才能培养更多的专业人员。“这个工作的抓手是师范大学,6所教育部直属的师范大学带头,还有各个省属高校的师范大学。通过培养师资,达到在各个社区都配备家庭教育专业人员的目标,指导家长怎么当家长。”

周洪宇建议,构建立体化的教育体系,将家庭教育真正纳入其中,建立相关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吸纳与家庭教育相关的文化、宣传、卫生、民政、公安等政府部门,和妇联、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群团组织形成合力,构建起家庭教育社会支持网络系统。要通过家委会、家长学校、家长课堂、购买服务等形式,形成政府、家庭、学校、社会联动,形成合力,构建家庭教育工作体系。同时,顺应形势变化,坚持问题导向,对于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开展理论研究,更好地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实践与时俱进地顺利进展。

“还要加强家庭教育事业的财政投入。家庭教育经费应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在中央以及各省、市、县财政中设立家庭教育的专项经费,并确立农村和城市等地区不同的家庭教育投入体制和筹资办法,以保障各地家庭教育工作获得必要的财力支持。进一步强化对家庭教育市场的管理,重视发展培育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为家长和孩子提供切实有效的指导和服务。”周洪宇说。

周洪宇建议,建立家庭教育的督导评估与问责制度。加大对家庭教育评估和监督,建立视导、督导和问责制度。同时,明确对家庭教育主管机构的监督及在家庭教育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机制。

编辑:段宇翔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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