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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阻断离婚抢孩子大战
2019-07-09 10:10:12 字号: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7月5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截止日期为8月3日。

值得关注的是,在此之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多位与会人员关注到了离婚案件中藏匿孩子的行为,建议抓住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机会,通过完善父母子女亲权法律制度来解决离婚时藏匿孩子的问题。

对此,一些业内人士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也呼吁,运用立法手段来阻断夺子大战,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更好地保护孩子。

夺子大战中孩子成最大受害方

“起诉到法院的离婚纠纷,只要有孩子的,百分百涉及孩子的抚养权、探视权问题。其中,至少半数以上会由于各种原因发生藏匿孩子的行为。”当了20多年的家事法官,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目睹了太多的夺子大战。

陈海仪告诉记者,很多离婚案件中,一旦知道对方非常想要孩子,那么,孩子就极易成为一方用来要挟对方的筹码,以便达到自己的目的。此外,还有的人完全是出于爱财的目的,把孩子当成单纯的获利工具,尤其是考虑到很多时候抚养孩子的一方会更容易获得房产,孩子便常常被当做争夺房产的资本。如此一来,很多人离婚时,第一步就是把孩子藏匿起来。

“为了躲避另一方及其家人的寻找,藏匿孩子的一方往往东躲西藏,如此一来,孩子只能处于不稳定的环境之中。”陈海仪说,离婚本身就会给未成年子女造成一定的内心伤害,而这种藏匿孩子的过激行为,更加会使孩子产生恐惧、焦虑情绪,没有安全感,极其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

在这种人为阻断亲情的情况下,孩子长期得不到另一方的关爱,导致情感缺爱、监护失管、学习失教,很容易在成长过程中造成人格缺陷,甚至会受原生态家庭环境的影响误入歧途。

多种原因致藏匿孩子愈演愈烈

北漂、学区房、户口、未婚生育……因为同时触及到多个社会痛点和热点,不久前发生在北京的一起既不复杂也不特殊的夺子之战引发网友热议。

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莹是这起夺子案中一方的代理律师。在李莹看来,夺子大战愈演愈烈的首要原因,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惯例做法使公众产生误解。

据介绍,目前我国关于抚养权、探望权制度的法律规定具体体现在婚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其中,《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意见》同时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可予优先考虑。

“这些规定本意是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出发,但从司法实践看,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落实,变得愈发简单化,往往只考虑经济条件和执行方便,比如,谁的经济条件好、谁抢到孩子,孩子就判给谁。”在李莹看来,对司法解释的歪曲理解已经成为夺子大战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之一。很多人认为,只要在离婚过程中把孩子藏起来,造成由自己抚养或者由其父母抚养代为照顾这样假造的共同生活、直接抚养的事实,就可以增加夺取抚养权的筹码。

抢孩子违法成本基本为零

那么,对于已经发生的“抢”“藏”孩子行为,法律上到底有没有救济手段呢?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龙俊指出,如果抢孩子的行为发生在法院判决之前,那么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相关规定主张行为保全。比如《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明确规定,“对方当事人抢夺、转移、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可以进行行为保全。如果抢孩子的行为发生在法院判决之后,那么甚至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就现行法律而言,不享有抚养权的一方私自藏匿子女、扣留子女也会带来一些法律后果。”龙俊指出,从总体上来说,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直接具体规定抢孩子这一特定行为的法律后果,但是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作出了较为完善的调整。

除此之外,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此,被侵犯监护权的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另一方返还子女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但记者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这些规定的落地情况并不理想,一些实务界人士告诉记者,造成夺子大战不断升级的另一个原因,正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亲权保障缺乏有力的规定,导致抢孩子之后基本没有任何违法成本。

“现状就是,抢了就抢了,夺了就夺了。”山东省淄博市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副主任、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文丽指出,在抢孩子过程中,如果有殴打行为,管辖地派出所会根据情节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伤害他人的规定予以处罚。但如果没有殴打行为,比如一方在商场抱起孩子迅速离开,双方没有任何肢体冲突,无其他人身伤害和违法行为,警方即使接警调查,一般也不作出处罚。

建议明确藏匿孩子法律责任

鉴于目前在离婚过程中抢夺藏匿孩子的现象比较突出,近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多位与会人员关注到了这一问题。

“目前的法律没有对抢夺、藏匿孩子一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违法者得不到处罚,导致这类问题明显增多。建议明确禁止在离婚过程中藏匿未成年子女,同时规定在情节严重、对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发言时建议在草案第八百六十一条之后增加一款,“父母在离婚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藏匿未成年子女。情节严重,给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以增加法律的震慑,从而有效遏制藏匿未成年子女的现象。

“必须从法律的源头扭转夺子大战,尤其是要改变‘谁抢到子女就判谁直接抚养子女,只有把子女抢过来才判决变更抚养关系’的观念。”徐文丽建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将“抢孩子”规定为法定离婚和损害赔偿事由。同时,将抢孩子一方行为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为有效阻止此类加害行为,全面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应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此外,建议设立专门的家事调解员机构、未成年子女会面交往中心,及时化解家庭矛盾,防止“抢孩子”事情发生。

结合司法实践,陈海仪建议法律增加规定,在离婚冷静期对探视权进行一定程度的保障,让提出离婚的一方保证另一方有平等的机会与孩子相处,否则也要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此外,对于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藏匿、抢孩子,必须要有一个判断的法定标准,需要从立法上加以明确。

李莹认为,杜绝抢孩子事件发生,还应当加强公众教育。“孩子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有自己的权利,应当尊重孩子作为独立人的权利,不能当做附属品,也不能作为砝码和武器。这对孩子是不公平的,也是巨大的伤害。父母应当学习如何做合格的父母,树立良好的亲子关系。”


编辑:段宇翔

作者:朱宁宁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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