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6月25日电(见习记者崔晓丽)未经父母同意,浙江省江山市未满13周岁的涛涛(化名)跑去文身。父母发现后,明确告诉文身店店主不许再给孩子文身,店主却依旧我行我素。直到涛涛上半身的文身面积达到50%,被学校通知休学,父母一纸诉状,将店主告上法庭。近日,《钱江晚报》报道的这起未成年文身案件被广泛关注。文身店是否可以随意给未成年文身、青少年是否知晓文身带来的学业和就业影响,都成为热议话题。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文身的规定尚处于空白阶段,对文身行业的监管也不够规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告诉正义网记者,未成年人身体和心智发展尚未成熟,对文身所带来的的影响并不清楚。他认为,当务之急是尽早建立文身行业的单行法规,防止未成年人文身的越轨行为发生。
越轨:文身是因为看起来很酷
据媒体报道称,2003年出生的涛涛在父母眼中一直是个听话的孩子,直到上了初中后,结交了一批有文身的朋友,还经常观看一些古惑仔电影,开始变得叛逆。“觉得文身很酷,别人都会怕你”,不满13岁的涛涛开始尝试文身。
因为有衣服的遮掩,起初涛涛的父母并未发现。直到不满足于前胸后背,涛涛的手指上也有了文身,父亲徐某发现后将他一顿打骂。但处于叛逆期的涛涛并未认识到错误,反而变本加厉,又将胳膊上文满了图案。2017年9月,未满14周岁的涛涛被学校通知暂时休学,理由是“学生对校容校貌有较大影响”。此时,涛涛身上诸如龙、麒麟、鬼面等各种图案文身已经占据上半身一半左右的面积。
近年来,受追星跟风和文身店铺扩张的影响,青少年文身的情况越来越多。6月13日,《都市快报》报道称,杭州市萧山区15岁的小刘在胳膊上也文了一个类似脸谱的图案,很是显眼。父亲看到当即找到文身的店铺说理。文身店老板给出的解释是,当时没看出小刘是未成年人,想清洗可以试试激光祛除,但无法恢复到以前的样子。
“文身本身属于亚文化,是偏离主流的文化。”皮艺军说,文身有多种功能,它可能是自己某种愿望的表现,比如象征爱情、友情的图案。也有可能是某种帮派、团伙的象征,属于这个圈子的人拥有同样的文身。还有可能是向社会发泄的方式,比如一些暴力和色情的图案。不同于衣服、配饰,文身是人身上的一种特殊标志,具有永久性。“未成年人并不适合文身,学校基本上也禁止未成年人文身,如果学生突破这个标准,就是一种越轨行为。”皮艺军说。
影响:清洗过程痛苦费用高昂 就业受影响
休学的通知,让徐某夫妇进一步认识到文身的危害性。在和学校反复沟通之后,学校同意涛涛继续上课,但文身必须尽快处理。徐某开始带着涛涛奔走在各大医院清洗文身。涛涛形容激光清洗文身的感觉为:“人要昏过去了,太痛了,跟火在烧你的皮一样。”涛涛母亲称,因为文身色料的劣质,还让涛涛身上长满了湿疹。
除了身体上的痛苦,清洗文身不仅时间漫长,也要承担巨大的经济压力。涛涛母亲接受央视网采访时称:“一个图案最起码要清洗七八次才可以去除,如果涛涛身上的文身全部清洗的话,最起码要话费五六十万元,也不一定能清洗干净。”涛涛母亲说。
影响不止于现在,在徐某看来,涛涛未来的就业也受到了限制。
记者注意到,根据《应征公民体检标准》规定,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颈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颈超过10cm的文身,均视为体检不合格。在一些特殊公务员岗位,比如人民警察的录用体检中,如果有文身,也视为体检不合格。除此之外,也有网友表示,在普通公务员录用体检中,如果有文身,也基本上属于体检不合格。
如此一来,徐某夫妇希望孩子能够成为一名军人的愿望,现在看来成了一种空想。令徐某生气的原因还在于,第一次发现儿子文身之后,他曾找到文身店主吴某,提醒他不要再给涛涛文身。但吴某却表示开门没有不做生意的道理,依旧我行我素。
愤怒之下,2017年9月,徐某夫妇作为涛涛的代理人,以损害涛涛健康权、身体权为由,将吴某告上了法庭。吴某却表示,文身是涛涛自愿的行为,“更何况,没有哪条法律规定不准给未成年人文身。”然而,当有媒体询问吴某是否给自己15岁的儿子文身时,他却表示不允许。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主任方燕告诉记者,对于成年人来说,选择去文身应该受到尊重,因为他们有着自己追求的目的,也知晓并能够承担文身带来的消极影响。但未成年人不能跟风去追捧,为了一时的刺激,阻挡了更好的生活和工作。
专家建议:加快制定文身行业法规
“原告文身时尚不满13周岁,智力发展未成熟,大面积文身已经超出了其认知的社会能力,被告明知原告处于叛逆期,也明知原告父母禁止其文身,仍为原告实施了大面积文身。对原告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利益造成了伤害,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庭上,主审法官徐根才如上认定,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文身费用1000元,赔偿清洗治疗文身费用500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
“实际上从法律角度说,文身店给未成年人文身,不管他们本人是否自愿,这种商业行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家长事后有权要求店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给孩子造成伤害的损失。”方燕说,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未成年人文身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必须征得其父母的同意、追认,这也是涛涛这起案件中,原告诉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主要原因所在。”方燕说。
记者注意到,现有法规很少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有所限制,仅有的几条也是由主管部门出具的。比如,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禁止向未成年销售烟草,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此也有明文规定。目前,文身是归类到美容服务中,在工商登记方面没有前置许可,只有一个后置许可是对健康卫生的要求。
在主审法官徐根才看来,文身的危害性并不比上网吧、抽烟危害小,他建议将未成年人的美容、文身也像禁止向未成年销售烟酒、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禁止让未成年人入内一样,纳入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
“这种做法当然可以,但国家法律确定后,不可能时时做出调整和补充,需要有一个漫长的过程。”皮艺军说,要想快速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设置文身行业的单行法规来进行补充。
皮艺军说,文身行业目前比较混乱,不仅未成年人不知道文身的消极影响,很多成年人也并非完全知道。借由此次事件,可以催促相关部门加快制定专门针对文身行业的法规,要求店主对文身的影响进说明。“对于看着比较年幼的消费者,必须出示身份证。如果有店铺违反规定给未成年人文身,要接受工商部门严厉惩罚。”
方燕也认为,可以从文身行业入手,将文身纳入常态化监管。“如果戴着有色眼镜,将文身一律取缔禁绝是不合时宜的,也不符合社会实际。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美容行业的法规,要求从业者必须接受相关部门医卫知识技能的培训、考核。法律上可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文身必须经监护人书面同意或陪同。”方燕说,不少国家的文身师将不给未成年人文身当作必须坚守的底线。
行业有了规范,学校也需要作出努力。皮艺军认为,学校既然禁止学生文身,平时就要进行这方面的教育,不能出现问题直接让学生休学,不教而诛。“当学生文第一朵小花儿,或者第一条小龙的时候学校就应该作出限制,进行谈话。预防要从越轨开始,从初期的行为开始,教育部门也要负起责任。”皮艺军说。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作者:崔晓丽
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