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公司工作了六七年,目前还在休产假,公司却说要解除她的劳动合同。如果解除,要给多少补偿呢?日前,韩女士向本报求助,希望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
据韩女士反映,六七年前,她应聘进入一家公司,当时公司与她签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岗位是文员。三年后,合同期满,公司与她续签了劳动合同。不过,劳动合同上的公司名称却与第一次不同,当时人事经理解释说,只是将她和同事转到了老板新开的公司名下,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资等一概不变。她认真地看了一下合同,发现确实除了公司名称,其他条款与之前的合同没有差别,便签了字。去年年底,合同再次到期后,公司又与她签了三年合同。一个月前,她剖腹生产,全家人都沉浸在喜悦中。谁知,她还未出月子,就接到了公司人事经理的电话,说,公司要将生产线搬到外地,将与她解除劳动关系。自己是公司办公室的文员,生产线迁往外地,为何要解除她的劳动关系?而且自己还在休产假,公司能否解除她的劳动合同?如果她同意解除,公司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她经济补偿呢?
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罗强主任表示,目前,公司不能单方解除韩女士的劳动合同。他分析说:一是,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还可以依法裁员。不过,就韩女士所说,公司如果只是将生产线搬往外地,而公司总部并未搬离,韩女士的岗位也没有变化,那公司的解除是不妥的。二是,有些职工,用人单位是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的。例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等等。
针对补偿问题,罗主任解释道,经济补偿按韩女士在公司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韩女士还要注意的是,根据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其他合理情形。
编辑:段宇翔
作者:马永卿 崔蔚
来源: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