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网记者 徐鹏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于去年11月30日由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分为总则、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54条,立足全省反家庭暴力工作实际,着重解决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难点和薄弱环节,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将全省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条文予以固化,体例条目明晰具体,突出了山东特色。
明确工作机制坚持预防为主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反家庭暴力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社会共治。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工作规划,提供经费保障。
同时,《条例》对公安、司法行政、民政、文化、教育、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及共青团、妇联、基层自治组织、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职能作出细化规定,明确了具体职责。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职责作出了列举式规定,夯实了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基础。
预防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基础环节,《条例》确立了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规定了详细的预防措施。要求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体系,明确有关单位的宣传教育职责,建立以案释法工作制度,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的反家庭暴力意识。
“需要指出的是,《条例》还强化了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当事人进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的责任。”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说。
从2018年11月24日起,济南在全市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设立律师普法值班岗,同时在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设立全国首个民政系统内的反家庭暴力普法工作室。
“通过专业的反家暴律师的提前介入,采用家暴中的调解,家暴后的维权等措施,让婚姻当事人明白什么是家暴,遭遇家暴之后如何维权等知识,从而达到减少家庭暴力,杜绝家庭暴力,构建美满婚姻和谐家庭,最终达到社会和谐的目的。”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新亮认为。
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除了上述两条预防措施外,《条例》还明确,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县(市、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平台,建立社区网格化家庭暴力重点监控机制,开展反家庭暴力法治宣传教育,排查家庭暴力安全隐患,及时排查化解家庭纠纷。
创设首办责任制避免推诿扯皮
今年45岁的杨女士长期遭受丈夫张某家暴,为了孩子这么多年她都默默忍受下来。但近几年,张某变本加厉地殴打杨女士,她最终心灰意冷,于2016年起诉离婚。
第一次开庭,因丈夫不同意离婚并争夺两个孩子的抚养权,最终法院没有判离。法院告之如果再次起诉要6个月后再开庭,就在这段时间,张某多次上门恐吓杨女士(杨女士已带着孩子搬出去租房子居住),并到其工作单位威胁骚扰她。杨女士多次报警,每次警察教育张某时,他认错态度都很好,但事后照样殴打杨女士,并愈加严重。最近这次,张某将杨女士的肋骨打断,并在其脸上划了数刀,杨女士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听工作的好姐妹说妇联保护了很多遭受家暴的妇女,才想到要找妇联保护自己。
接到杨女士的电话后,滨州市博兴县妇联启动首办负责制,积极联系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为杨女士做了伤残鉴定。同时与当地公安局联系,公安局对其丈夫作出严重警告,并出具告诫书。妇联工作人员在争得杨女士的同意后,与其丈夫进行了深谈,最终张某认识到了自己给妻子和孩子造成的严重伤害,同意协议离婚,并表示不会再骚扰杨女士和孩子。至此,这位绝望的母亲走出了这场毫无尊严和安全的婚姻。
为了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创设了首办负责制,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反映、求助或者投诉。对涉及多个单位职责范围的,由首先接到家庭暴力反映、求助或者投诉的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避免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各级妇联组织接到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时,要充分践行首办责任制。在做好倾听、疏导、必要的安置前提下,积极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好受暴案件,妥善安置好受害人,绝不推诿塞责。”山东省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玄祖香介绍。
同时,《条例》还设立了强制报案义务。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受到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上述人员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细化告诫书和人身保护令程序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在此基础上,《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纳入接警处警范围,明确了处置的具体措施。
对于依法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条例》细化完善了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的相关内容,明确了应当出具告诫书的具体情形、告诫书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以及监督落实措施,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定期查访,检查告诫书落实情况,监督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
淄博市桓台县田庄派出所在实施家庭暴力告诫书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去年,省人大调研组就《条例(草案)》前往调研。所长左传东讲了下面这个例子。
2018年6月21日,辖区一群众牛某在醉酒后对妻子王某实施了家暴,王某立即报警,民警询问详细情况并做询问笔录后,应王某要求对牛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下达了《家庭暴力告诫书》,告知其法律效力和再次施暴的严重后果。在之后的回访中了解到,牛某没有再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严格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着重开展家庭暴力预防与教育工作,慎用治安处罚,构成刑事案件的坚决侦办。”左传东说,对日常“110”家庭暴力警情及投诉,坚持优先处警、优先处置、优先救助的原则,第一时间掌握受害人信息,为受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及警民联系卡,同时开展心理疏导,对施暴者提出警告,并予以批评教育训诫。
“对于家暴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办案民警积极为遭受家庭暴力受害者联系伤情鉴定中心,为受害者提供伤情鉴定方便,按照反家暴法有关法律、法规从速从快办理案件,依法追究其刑事或行政违法责任,起到‘以儆效尤’的威慑作用,同时做好社会宣传教育工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左传东说。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专门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而设立的民事法律救济途径。根据依法立法原则,《条例》细化补充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举措,即受害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形无法自行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也可以代为申请。
同时还增加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措施,禁止加害人在受害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受害人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内活动,禁止查阅受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收入来源等相关信息,筑牢了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隔离墙。
对于加害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继续骚扰、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者放弃合法权益,或者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条例》规定了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措施,有效地避免了家暴行为危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
编辑:段宇翔
作者:徐鹏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