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不养狗才能买房”,近日,山西运城某小区为打造无狗社区,向购房者提出了特殊要求。该小区房地产开发商告诉记者,这条规定属于“软约束”,是希望从源头上建设无狗社区。有律师表示,开发商的禁狗条款已明确告知消费者,买卖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协议,应属有效的合同。
这条有关“无狗小区”的消息在网上引发了热议,网友们分成了赞成和反对两派。赞成“无狗社区”的网友认为,这个措施从源头上避免了狗患,先前惹人厌烦的种种不文明养狗问题一下子迎刃而解了,当然值得欢迎。反对“无狗社区”的网友则指出,这种一刀切的政策剥夺了文明养狗居民的正常权利,属于开发商的霸王条款。开发商坚持自己的行为出于善意,受访的律师也觉得房屋买卖合同没有问题。看来,在这场争议中“赞成派”略占上风。
我们不妨问问,“无狗社区”的争议源头到处在哪里?当然是因为一些养狗者不文明养狗,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狗患猖獗,甚至造成了部分公众“闻狗色变”。但是,大家也都心里有数,“狗问题”的根源不是狗这种动物的好与坏,而是人们的养狗素养有没有跟上、公共部门的相关治理有没有跟上。导致社会撕裂的养狗问题,归根结底的根源在于对养狗行为的管理是否科学到位。解决与养狗相关的种种问题,焦点也是“管理”两个字。
然而,我们在社会治理中往往会犯舍本逐末的错误。比如,当公众“闻狗色变”的时候,有些社会治理的参与方(如物业)不是在本质的“管理”上下功夫,而是希望少花力气、快见成效,干脆运用优势地位来一个一禁了之。这样做,既彻底灭绝了以后可能出现的狗患问题,又可以拿“无狗社区”当做加快售卖的噱头,实在是一举多得。然而,这种简单粗暴的主意不但无益于狗患问题的真正解决,反而会因此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按照新闻中受访律师的说法,只要消费者在有禁狗条款的合同上签了字,就表明这是自愿交易,合同就没有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明确规定,经营者消费者提供商品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什么叫不公平、不合理?凡是要买我的房子,就不许养狗,这就是典型的剥夺消费者合法权益,就是典型的不公平、不合理。因此,“承诺不养狗才能买房”,这样的做法是违法的,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如果一个开发商能搞出一个“无狗社区”,一个街道能不能搞出一个“无狗街道”,一个城市能不能搞出一个“无狗城市”?在这个过程中,那些遵纪守法只是想养一只宠物的人,他们的合法权益就不需要关注了吗?我们能够理解公众对于狗患的愤恨,但是正道只能是公共部门加强管理。今天我们如果为“无狗社区”欢呼,明天就可能成为合法权益被漠视的受害者。
文/周东飞
编辑:田德政
作者:周东飞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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