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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 法院依法判决返还

来源: 桂阳法院 作者:审管办 编辑:段惠方 2022-02-21 16:4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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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婚外同居,并将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赠与“第三者”。那么,这种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另一方遇到这种情况是否可以主张返还?近日,桂阳法院审结了一起原配妻子起诉“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10年1月5日,阿玉、阿伟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8月,阿伟与他人合伙开办某汽车销售公司,后阿花至该公司从事财务工作。

2016年9月,阿花与阿伟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16年9月21日,阿花从公司离职。2017年2月16日,阿伟购买了价值10599元的黄金手镯赠与阿花。

2017年5月12日,阿玉与阿伟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19年2月,因感情不和等因素,阿花与阿伟解除恋爱及同居关系。

在阿花与阿伟恋爱同居期间,双方通过微信等方式互有转账行为,其中在2016年9月22日至2017年5月12日阿伟通过微信给阿花转账46638元,阿花给阿伟转账19420元。

阿玉认为,阿伟在与自己的婚姻存续期间未经自己同意就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违反了法律规定,遂诉至桂阳法院请求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阿花返还相应财产。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伟转账及赠与黄金手镯给阿花的行为应认定为是阿伟为维持与阿花非法同居关系而进行的赠与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夫妻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阿伟未经阿玉同意即将夫妻共同财产46638元以及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黄金手镯赠与自己的非法同居者阿花,后阿玉未对该行为进行追认。阿伟的赠与行为不仅违反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同时违背了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而阿花通过微信给阿伟转19420元,阿花的行为也是为维持与阿伟非法同居关系而进行的赠与行为,同样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行为人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考虑到阿花与阿伟同一时间段互有赠与,阿伟受领阿花的赠与后该钱款也归入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认为该款项可以互相抵扣。综上,法院遂依法依法被告阿花返还原告阿玉27218元及价值10599元的黄金手镯。(以上名字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的保护。婚内出轨行为违反夫妻双方应负的忠诚义务,违背公序良俗,受到强烈的道德谴责。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不仅是对家庭的不负责任,更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漠视,另一方可以主张财产返还。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洁身自好,守住道德,守住底线,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和金钱观,才是对己对人负责,才是真正的美满和幸福。

来源: 桂阳法院

作者:审管办

编辑:段惠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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