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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莉娟:扎实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贡献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网 编辑:段宇翔 2018-12-27 10: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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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矫正基本概念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湖南省人民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我是本次节目的主持人。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刑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目前已在我国全面推行。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同志,就社区矫正工作与大家进行在线交流。

  傅莉娟: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能和大家一起交流,也非常感谢广大网友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主持人: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在我国实行的时间并不长,还有很多人对社区矫正究竟是什么还不太了解,请傅厅长为我们详细地介绍一下什么是社区矫正。

  傅莉娟: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类罪犯。

  社区矫正工作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是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举措,是中央提出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多年来的成功实践表明,社区矫正工作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形势和需要,是对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有益探索,对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主持人:对改造罪犯而言,大家比较熟悉的还是监狱,那社区矫正相比监狱的监禁矫正有哪些联系和区别?

  傅莉娟: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都是对罪犯的矫正,都是刑罚执行,在最终目的和功能上是一致的,都是致力于对罪犯的改造,使其改过自新,顺利回归社区,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也有区别,也正是因为两者的区别之所在,才有社区矫正存在、发展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环境不同。监禁矫正是在监狱中进行矫正,它将罪犯与社会相隔离;社区矫正是将罪犯放在社区即社会上进行矫正,这是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最明显最直接的区别。二是矫正理念不同。监禁矫正对罪犯的报应惩罚色彩比较浓重,而社区矫正的重塑人格、感化教育等人性化色彩比较浓厚。三是矫正主体不同。监禁矫正的主体是监狱机关和监狱警察;社区矫正的主体非常广泛,不仅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和专业工作者,还有各种社会力量,如社会组织、社会志愿者,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四是矫正对象不同。监禁矫正对象主要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社区矫正的主要对象是管制、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五是矫正的内容、方式不同。监禁矫正主要是通过监狱的严格管理、思想教育以及生产劳动等方式实施矫正;社区矫正依托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矫正,其形式多样化、社会参与广泛化,都是监禁矫正所无法相比的。

  社区矫正工作任务和目标

  主持人:通过傅厅长的解读,相信大家对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特点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请傅厅长给大家介绍以下,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和目的什么?

  傅莉娟:社区矫正的任务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执行的顺利实施。二是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三是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社区矫正工作任务简单概括起来就是管理、教育和帮扶。

  社区矫正的目的可以从它的直接目的、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来看。直接目的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再社会化的管理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间接目的是通过对直接目的的实施,增强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我国社区矫正发展历程

  主持人:社区矫正最先起源于西方国家,本世纪初才引入我国,它在我国的发展情况如何?

  傅莉娟:社区矫正在我国历经了试点、扩大试点、全面试行和全面推进的发展过程。2003年7月,“两院两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和山东6个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5年1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涵盖东、中、西部地区的18个省市。2009年9月,“两院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部署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2014年5月。“两院两部”出台《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意味着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全面开展、依法规范运行,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截至目前,全国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412万人,解除矫正342万人,在册70余万人。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一直处在0.2%的较低水平,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我省社区矫正工作情况

  主持人:湖南省是全国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从2008年启动试点至今已经整整十年,请您简单介绍一下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发展情况。

  傅莉娟:我省社区矫正工作2008年9月正式启动试点,2012年底实现所有乡镇、街道全覆盖。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局部试点到扩大试行,从全面推开到规范运行的过程。十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湖南社区矫正工作稳步推进。截至目前,全省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7.6万人,累计解除矫正14.2万人,现在册3.4万余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再犯罪率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主持人:据了解,湖南省连续三年在司法部召开的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上作典型经验介绍,社区矫正“湖南模式”得到了各方的认可和赞同。请傅厅长给大家解读一下社区矫正“湖南模式”取得了哪些成效?

  傅莉娟:社区矫正“湖南模式”内容很丰富、成效很明显。简单概括起来就是:落实三大任务、提升三大水平、补齐三大短板、健全三支队伍。

  一是尽职履责全面落实“三大任务”。坚持依法严格监管,规范开展调查评估,定期召开监管安全分析会,依法实施奖惩考核,对每名社区服刑人员做到基本情况清、现实表现清、行为去向清、监管责任清,监管安全持续保持稳定。坚持科学教育矫正,注重政治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集中教育与个性矫正相结合,心理矫治与行为矫正相结合,线上教育与线下教育相结合,矫正质量不断提升。坚持积极帮困扶助,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帮扶困难社区服刑人员,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国家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范畴,为他们顺利回归社会铺好路、搭好桥,从源头上减少社会乱源。

  二是探索创新大力提升“三项水平”。大力提升制度化水平,制定出台社区矫正工作制度20余项,基本形成以《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为主体的制度体系。大力提升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明确社区矫正中心功能分区、工作保障、任务落实和档案台账管理,抓好社区矫正中心运行管理规范;全面推行社区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教育,抓好社区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依法规范开展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宣告、建档、考核奖惩、分级管理、请销假、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执法行为,抓好社区矫正队伍执法规范。大力提升信息化水平,2016年底,正式启动信息化建设项目,2017年社区矫正管理系统全面投入使用,实现了司法所、县区、市州和省四级互联互通,达到了“人在网上管、执法网上走、结果网上查”工作目标。

  三是攻坚克难着力补齐“三块短板”。补齐机构短板,2008年司法厅增设社区矫正工作处,2012年加挂省社区矫正管理局牌子,截至今年,14个市(州)全部挂牌成立社区矫正管理局,123个县(市区)全部设立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其中,41个县(市区)成立社区矫正工作局,3个县(市)开展社区矫正队建制管理试点。补齐场所短板,2015年、2016年,省委省政府将社区矫正中心建设纳入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共计投入资金3亿余元,完成建筑面积6万多平米,在123个县(市区)全面建成社区矫正中心。补齐经费短板,2013年省财政厅、司法厅联合行文,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2014—2018年,省财政对51个贫困地区给予共计3700余万元经费支持。

  四是内外聚力不断健全“三支队伍”。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专职执法工作者从267人增加到581人,增涨112%。2014年开始,累计选派200余名监所警察充实到基层社区矫正机构。2013年、2017年先后组织2次全省范围的社区矫正岗位练兵、技能比武,队伍素质得到有效提升。加强社工队伍建设,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引导专业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3年时间,全省123个县(市区)投入资金3900余万元,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500余项,成功培育了10余家较为成熟的社区矫正社会组织,拥有专业社会工作者1200余名。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不断拓宽志愿者参与渠道,全省登记在册的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已达2.9万余人。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网格化管理,借助社区力量,有效增强管控力度。

  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发展思路

  主持人:回顾湖南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十年,可以说是艰难起步、励精图治的十年;是攻坚克难、砥砺奋进的十年;是抢抓机遇、奋起直追的十年,工作成效有目共睹。请问傅厅长,下一阶段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重点是什么?

  傅莉娟:下一阶段,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将坚持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统筹推进“五个改造”新格局,不断开创湖南社区矫正工作新局面。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确保监管安全稳定。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把保障监管安全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任务,作为至关重要的底线责任,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严格落实日常监管措施,不断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规范开展调查评估,筑牢监管安全防线,实现精准重点监管,全面杜绝脱管漏管,有效防控化解再犯罪风险。

  第二,坚持专业化发展。推动机构队伍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全省争取用1-2年时间,实现所有县市区全部成立社区矫正工作局。抓住机构改革的契机,利用内部调整的编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加大培训力度,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素质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执法工作队伍。坚持教育矫正水平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不断创新教育矫正的内容、载体和方法,充分发挥心理矫治“攻心治本”的作用,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意识、人格心理发生转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三,广推社会化参与。继续深入推进政府购买社区矫正社会服务,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孵化、培育力度,鼓励社会组织做大做强。进一步规范、细化服务标准,引导社会组织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和专业优势,更好地服务社区矫正工作。要广开社会参与渠道,积极动员群团组织、慈善机构、爱心企业、志愿者队伍共同参与,协助开展教育帮扶等各项工作。要综合运用社区管理资源,完善将社区矫正纳入网格化管理的机制,营造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第四,突出信息化效能。继续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抓紧建成省、市、县三级社区矫正指挥中心,建立社区矫正大数据库,实现信息传输网络化、管理教育专业化、数据分析智能化,全面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信息,科学研判思想倾向和行为动态,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整体科技水平。积极推动与法、检、公等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争取早日实现数据交互、业务协同、信息共享,打造“智慧社区矫正”升级版。

  回答网友提问

  主持人:下面我们进入今天访谈的第二个环节:网友提问环节。网友“回望四十年”问:将服刑人员放在社区服刑是否会对社区的安全造成影响。

  傅莉娟:推行社区矫正,将罪犯放在社区服刑不会对社区的安全产生影响。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从法律和制度两个层面为社区安全构筑了三层保障。

  第一层保障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对社区矫正适用的对象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社区矫正仅适用于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这些罪犯都属于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或者是经过监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在社区服刑不至于重新危害社会的罪犯。

  第二层保障是通过开展调查评估,确保社区矫正适用的准确性。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我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的要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罪犯的居所情况、监管条件、一贯表现、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背景、犯罪行为后果和影响、村(居)委员会和被害人的意见等事项进行调查了解,并提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建议。评估意见作为决定机关适用社区矫正的重要依据。通过开展社会调查评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可能给社区带来的安全隐患。

  第三层保障是依法严格监管。在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方面主要有五项措施:1、在入矫时,司法行政机关为社区服刑人员确定矫正小组,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监管和思想教育,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督促社区服刑人员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2、在矫正期间,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定期到司法所报到,并上交思想汇报,未经批准社区服刑人员不得离开居住地。3、司法所定期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结合再犯罪风险评估以及矫正效果评估的情况,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分级管理。4、司法所定期与矫正小组成员沟通情况,走访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社区,了解核实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情况,并通过即时通讯、电子监控、手机定位等信息化手段,跟踪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活动情况。5、对于违法违规或有重新犯罪倾向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置,符合收监条件的提请收监执行。

  主持人:网友“星途”问:将罪犯放在宽松的社区环境下服刑是否难以体现出刑罚的惩罚性。

  傅莉娟:关于社区矫正的惩罚性我们应当从两个方面来认识。

  第一,惩罚性是社区矫正的基础属性。社区矫正从本质上来讲是一项具有刑事惩罚性的刑罚执行工作。从对象上看,社区矫正的对象是构成刑事犯罪的特定罪犯;从过程上看,社区矫正是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判决为依据的,对罪犯执行刑罚的过程。对于罪犯,惩罚是必须的,这是因其犯罪行为而引发的必然后果,是遵循社会正义理念的必然选择,惩罚性是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的基础属性。

  第二,社区矫正的惩罚性通过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措施来体现。社区矫正的惩罚性主要是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治来体现和实现的,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自由的限制。限制自由体现了刑罚的惩罚功能。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需定期到司法所报道;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地;不得违反禁止令的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不得随意会见特定人员。虽然社区矫正不像监禁刑那样完全剥夺社区服刑人员的自由,但这并不能弱化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工作的惩罚性色彩。

  二是强制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正。在社区矫正的矫正措施上也体现了刑罚的惩罚性。矫正过程中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并非是社区服刑人员自愿参与,而是具有强制性,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参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必须参加社区服务;每月参加学习和社区服务的时间分别不得少于8小时;必须每月向司法所递交思想汇报。

  三是对社区服刑人员强制实行考核,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过程中必须定期接受司法行政机关考核。社区服刑人员如果不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有权依据法律和制度的规定,对其依法采取惩处措施,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人员可以提请收监执行。

  主持人:充分运用社会力量是社区矫正的一个重要特点。网友“信步闲庭”问: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有何作用,社会力量如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傅莉娟: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利用社会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社区矫正的本质特征之一,也是社区矫正相比监禁改造最大的优势之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所说的“社会力量”,是指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可以利用的社会人力、组织和设施、技术、资金等的总称。社会力量也可以称为“社会资源”。只有充分发动、积极整合、广泛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正教育,才能真正体现出社区矫正“社区参与性”的特征,才能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自身优势,才能有效提升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质量。

  在实际工作中,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主要承担着四项任务:一是宣传教育。社会力量源自社会,相对于政府组织而言,更易接近民众,更能取信于民,使民众产生认同感。社会力量要积极向民众宣传社区矫正理念和相关政策,提高社区矫正的社会认同度和社会支持度。二是专业矫治。社会力量来自社会的各个领域,具有专业多样性的优势,可以通过专业化的教育及必要的心理矫治,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意识,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问题,消除心理障碍。三是帮困扶助。通过社区矫正机构与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合作,建立社区服刑人员就业、教育基地能够有效地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顺利的回归和融入社会。

  我们希望和鼓励有更多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民众能够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如有意向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可以与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联系,社会民众可以通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招录或志愿者招募的途径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网

编辑:段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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