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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陷阱,可得当心了!

来源: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段宇翔 2018-08-30 17: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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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贝  报告大哥,转账成功!

  向郎  干得漂亮!做好准备,我要瞄准下一个“猎物”了。

  ······

  向郎  先生您好,需要贷款吗?我是xx银行信贷部工作人员,可以帮您办理低息贷款。

  小白    哦?竟然还有这种好事?贷款自己送上门?

  向郎  先生,是这样的:为了鼓励和支持大众创业,我们银行设立了专门的低息贷款项目,正处于推广阶段。

  我们从别处获悉您目前有创业意向,存在融资需求,银行委派我同您取得联系。

  小白  你们简直是“及时雨”,我手头有一个特别好的项目,万事俱备,就是启动资金这块还差了30万呢,你们能贷给我吗?

  向郎   贷给您30万没问题,而且保证低息。

  小白   太棒了!那我先预约上,你们那边什么时间方便?我尽快去办理贷款业务。

  向郎  先生,为了方便客户,我们现在提供快捷放贷服务,将为您省去很多审批环节,减少跑腿次数。

  小白   简直不能再贴心了,快告诉我怎么操作。

  向郎  先生,请问您有我们银行的银行卡吗?

  小白   抱歉,这个还真没有。

  向郎  没关系,我现在将贷款流程的短信通知发您,您可以了解下。

  贷款流程

  第一步

  请到我行任意网点办理一张信用卡。

  第二步

  在卡中存入贷款金额的20%,用以证明自己的还款能力。

  第三步

  将此银行卡同信贷部提供的手机号码及密码绑定,开通手机银行业务。

  第四步

  审批通过,发放贷款至银行卡中。

  小白  流程我大致明白,就是有一点不明白:明明是我的银行卡,为什么要绑定你们提供的手机号码和密码?

  向郎  先生,是这样的:这一个步骤就是我们快捷放贷服务的关键所在,专用手机账户实际上是我们为您打造的快捷通道,便于上级部门特事特办,更高效、更快速地完成审批工作,压缩放贷时间。

  小白  原来是这样,看来你们银行为了提高效率也是费了一番苦心。好,我现在就出门办卡。

  向郎  好的,先生。我会在线协助您完成整个操作,您有任何疑惑都可以随时向我咨询。

  在向郎的“指导”下,

  小白完成了整个操作流程,

  银行卡也开通了,

  贷款额30万的20%(6万)也存了,

  手机银行也按要求开通了,

  只剩等那30万贷款到账了。

  ······

  向郎

  阿贝,6万块到账了吗?

  向贝

  报告大哥,已经全数转到我们账户!

  ······

  此时,

  小白突然想到

  刚才忘记询问审批时限,

  好安排时间到银行取钱。

  于是,

  他回拨了刚才的放贷电话,

  “对不起,你所拨打的号码已关机!

  Sorry!

  The subscriber you dialed is power off.”

  “不好,被骗了!”

  小白如梦初醒,

  赶紧拨通110报警。

  公安机关旋即展开侦查,

  很快就将向郎、向贝抓获。

  据了解,

  除小白外,

  向氏兄弟还诈骗了受害人

  李某2万元、张某3000元。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向郎、向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虚构可以提供贷款的事实,

  骗取被害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

  并通过通讯终端冒用他人信用卡,

  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遂判决:

  向郎、向贝犯信用卡诈骗罪,

  因向郎系累犯,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判处向贝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涉案赃款予以追缴,

  发还三被害人。

  向郎、向贝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遂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向郎、向贝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诱骗被害人将信用卡绑定指定的手机号码等行为属于非法获取信用卡信息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了“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要求被害人预设指定的绑定手机号码及密码的行为,其真实意图是骗取被害人信用卡里财物,故在目的上具有非法性。其次被告人的行为手段具有非法性,通过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以发放贷款的诱饵诱使被害人将被告人的手机绑定在被害人信用卡上,故号码的取得显然不具法律上的授权,违背了公民的真实意愿,应当认定属于以非法方式获取的范畴。 被告再利用非法获取的信息资料,在通讯终端上使用,支取被害人信用卡内的财物,其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金额达到了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本案严重侵害了国家对信用卡正常的管理秩序,同时也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近年来,随着银行卡产业的发展与信息技术的进步,信用卡的使用渠道不断拓展,从传统的信用卡在自动柜员机使用到现代的销售点终端机具、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等以无磁条信息使用,由于这些使用逐渐脱离了信用卡本身,对个人的信用卡信息的保护尤为重要,以此为犯罪对象的犯罪活动日渐增多,属于刑法保护的重点。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利用信息不对称,突破了传统的信用卡安全保护机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严厉打击。

  法官寄语

  近年来, 监管部门对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进行了持续打击,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仍然高发多发,且随着打击力度加大,作案手法和形式也在不断更新变化。

  但是,无论什么花言巧语,无论手法如何翻新,最后都要落到一个点上,都涉及银行卡、密码和账号,所以,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千万不要轻信那种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千万不要轻易透露自己的身份和银行卡的信息,如果有疑问的话,要及时向相关部门了解核实。                     

作者:孙继毫 王雪松

来源: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段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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