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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解读《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来源:法制网 作者:蔡长春 编辑:段宇翔 2018-07-24 11: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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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蔡长春

  6月29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面规定,对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更好服务于就业创业和高质量发展,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司法部社会管理法制司有关负责人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对《条例》确立的重要制度进行了解读。

  有利于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与其他行业性立法主要从机构或者行为角度规范不同,《条例》针对我国人力资源市场发育水平低的突出问题,特别强化了政府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职责,在第二章作了专章规定,确立了以下措施。”司法部社会管理法制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据介绍,首先是国家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其次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运用区域、产业、土地等政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鼓励并规范高端人力资源服务等业态发展,建立覆盖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为求职、招聘提供服务;三是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设置限制流动的条件;最后是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人力资源国际合作与交流,开发利用国际国内人力资源。

  有利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

  司法部社会管理法制司有关负责人认为,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将两类机构都纳入适用范围,并且在活动规范上一视同仁,平等要求,只是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上作了适当区分。《条例》在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项目和服务要求作出规定的同时,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灵活运用许可、备案和告知等管理方式,大幅压缩行政许可范围,提升市场准入速度,努力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

  首先是明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业务为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当前,实践中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审批事项究竟多大仍不很明确,市场主体缺乏稳定预期,为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其次是明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业务,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同时,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应当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三是为提高政府效能,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延续等情况。

  有利于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

  “个人、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时诚信守法,才能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此,《条例》规定了以下措施。”司法部社会管理法制司有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首先是明确个人的诚实求职和依法流动义务。个人求职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人力资源流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服务期、从业限制、保密等方面的规定。其次是明确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应当遵守的法律义务。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等。三是细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既包括适用于所有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通用性规范,也包括适用于某些特定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专门性规范。

  有利于人力资源市场监管

  在司法部社会管理法制司有关负责人看来,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方式从主要依靠事前审批和事后处罚逐渐转变为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信息公示、年度报告、信用监管等方式被更多地运用,贯穿了审慎监管、包容监管、柔性监管等新兴监管理念,逐步打造出更加公平公正的人力资源市场竞争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据介绍,《条例》首先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措施,且未赋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体现了柔性监管的理念。其次是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利于避免监管部门一拍脑袋说查就查的随意任性监管。三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但是对于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供。四是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把用人单位、个人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入市场诚信建设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有利于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氛围。本报北京7月2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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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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