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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国旗铺地并多次踩踏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来源:法制网 编辑:段宇翔 2018-05-31 09: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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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 记者 章宁旦 通讯员 梁月婷 胡志勤

  今年2月9日23时许,一段视频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传播,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视频中,一名男子在舞狮表演过程中用国旗当红布摆放祭品,并多次践踏国旗。近日,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钟某因犯侮辱国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该案主审法官在宣判后说,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国歌,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义务,对任何侮辱国旗、国徽、国歌以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法官建议,加大对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以及刑法对此相关规定的普法宣传,让公民更加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国歌。

  “没有意识到自己已触犯法律”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2018年2月7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钟某于广宁县南街镇某武馆开业庆典期间,在进行狮子点睛仪式时践踏国旗。2月10日,钟某主动到广宁县公安局南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不法事实。

  钟某在庭上供述,2月7日上午,其在县城经营的武馆开张,他在开业仪式上进行了为新狮头点睛的开坛仪式。在现场,他把一面用过的国旗反铺在地面上,把点睛仪式要用的物品摆放在国旗上,在仪式进行过程中多次踩踏国旗。他说:“我当时知道是拿了一面国旗来铺地面,但没有意识到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

  公诉人在庭上指控,根据被告人钟某的供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被告人在公共场合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其行为应当以侮辱国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钟某判处8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广宁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在公共场合故意践踏国旗,损害国家的尊严,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国旗罪,应依法惩处。案发后,被告人钟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同时对被告人所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据悉,被告人钟某没有提起上诉,该判决目前已经生效。

  该案主审法官黄宁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三条规定: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毁、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侮辱国旗行为时有发生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侮辱国旗的行为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

  2017年10月3日至10月6日晚间,吴某某携带剪刀至天津市河西区两小区内,剪破、损毁悬挂于各楼栋门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并将部分损毁的国旗、旗杆丢弃在小区道路及垃圾桶等处。后经统计,被损毁的国旗共计66面。

  同年12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对该市首例侮辱国旗罪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公共场合以剪刀剪坏、损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国旗罪。法院以侮辱国旗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2017年10月22日,青海省门源县公安机关发现,微博发帖“青海门源的某餐厅把国旗裁一半做门帘”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和热议,在社会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此后,经公安机关调查了解,2017年8月,为迎接环青海湖国际公路自行车赛,根据相关部门要求,该县青石嘴镇后子河兴隆餐厅负责人马某某购买了两面国旗,他将一面国旗挂在餐厅门上,并将另一面国旗反挂在餐厅内厨房门上,被前去就餐的游客拍照并发至微博,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此后,马某某因侮辱国旗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加大国旗国徽国歌普法力度

  国旗、国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的主权和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

  记者了解到,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其中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1997年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该决定的内容被完整吸收到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

  “国歌同国旗、国徽一样,都是国家的名片和象征,应保持其神圣性和庄严性,绝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进行侮辱玷污,否则应动用刑事手段予以问责。”黄宁说。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国歌法对侮辱国歌入刑给出了原则规定。该法指出:“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国旗、国徽、国歌代表着国家的尊严,是民族精神、爱国主义精神的集中体现。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国歌,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义务,对任何侮辱国旗、国徽、国歌以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不能因为自己的无知而让国家蒙羞。”黄宁说。

  针对钟某在庭审中关于“在踩踏国旗时,并不知道自己已经违法”的辩解,黄宁建议,“法制宣传教育机构应该加大对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以及刑法对此相关规定的普法宣传,让公民更加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国歌。”

来源:法制网

编辑:段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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