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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有新修改 禁止美化侵略战争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段宇翔 2018-04-26 1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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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 记者 陈丽平

  今天开始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再次审议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新的草案增加规定:“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去年年底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一些地方进行调研,听取意见;并就草案的有关问题与中央宣传部、司法部、民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公务员局和中央军委法制局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先后于4月8日、4月17日召开会议对草案逐条审议认为,为了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贯彻体现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鲜明的价值导向,总体上是成熟的。

  在上一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近年来社会上个别人员身着二战时期日本军服拍照并通过网络传播,宣扬、美化侵略战争,损害国家尊严、伤害民族感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需要明确相关法律责任,予以严厉打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对这种行为,要通过加强教育、管理和加大处罚力度,综合施策处理,结合英雄烈士保护工作,建议有针对性增加规定:“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草案对民政部门英雄烈士保护的职责作了规定。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由民政部承担的英雄烈士保护的有关职责,调整到新组建的退役军人事务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的“民政部门”改为“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同时对草案规定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的其他相关机构的表述也作了相应调整。

  原草案规定,网信等部门发现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停止传输等处置措施。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对来源于境外的有害信息,应规定必要的阻断传播措施,与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相衔接;有的部门还提出,为了加强对有害信息的管理,应明确电信、公安部门的监管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在监管部门中增加“电信、公安”部门,增加规定“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原草案规定,英雄烈士近亲属对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免收诉讼费用。有的部门和专家提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诉讼费用的减免已作规定,本法可不再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删去这一规定。

  原草案第二条规定了英雄烈士的范围,各方面总体赞成。同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草案对英雄烈士的范围规定比较原则,建议进一步界定,有的还建议规定英雄烈士名录制度。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在草案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对这一问题反复研究过。本法保护的英雄烈士,包括近代以来,为国家、为民族、为人民作出牺牲和贡献的英烈先驱和革命先行者,重点是中国共产党、人民军队和人民共和国历史上涌现的无数英雄烈士。缅怀英雄烈士、弘扬英烈精神,面对的是英雄烈士的整体,包括中国民主革命以来英勇牺牲的2000多万名烈士,而其中经评定确认列入名录的只有约196万多名。仅靠烈士名录不能涵盖更多的无名英烈。关于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权益等的保护,实践中发生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案件,一般是针对知名的英雄烈士个人或者群体实施的,其英雄烈士身份是清楚的,对于实际工作中如何甄别和认定英雄烈士工作,可由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规定予以明确。

  4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会议,邀请基层执法和有关单位以及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烈士遗属、专家学者就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作了评估。与会者总体评价认为,草案体现了捍卫英雄烈士的鲜明价值导向,有利于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比较成熟。草案规定的英雄烈士纪念活动、纪念设施保护、宣传教育、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等制度措施是可行的,建议尽快出台实施。

  法制日报北京4月25日讯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段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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