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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合伙人所欠工资 新合伙人是否有偿还责任?

来源:呼和浩特日报 编辑:段宇翔 2018-03-06 14: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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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8月,市民吴臻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加入朋友李某、云某某合伙开的搬家公司,与李某、云某某共同经营搬家公司。在吴臻加入前,该公司因经营困难,前后拖欠了员工15万余元的工资。吴臻加入后虽未再出现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但之前拖欠的工资一直没有补发。近期,该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陷入资不抵债境地,鉴于吴臻的经济条件明显好于李某、云某某,被拖欠工资的员工要求吴臻支付拖欠的工资,但被吴臻拒绝,他认为:拖欠工资期间,他并没有加入该公司,这些欠薪与他无关。且其与李某、云某某的入伙合作合同已经写明:此前公司的任何债务均由李某、云某某偿还,吴臻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对此,该搬家公司员工咨询:原合伙人所欠工资新合伙人是否有偿还责任?

  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苗荣盛:吴臻需对入伙前公司所拖欠的工资承担偿还责任。一方面,吴臻与李某、云某某入伙合作合同中所涉及的债务承担约定无效。虽然《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2款还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就是说,债务属于例外,新入伙人入伙时,不能通过协议来免除其对入伙前企业债务的偿还责任。鉴于拖欠的工资属于债务的一种,自然也必须从其规定。另一方面,《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于吴臻与李某、云某某的相关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的特别规定,所以,该约定从一开始便对第三人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吴臻必须对所拖欠的工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对李某、云某某经营期间企业所拖欠的全部工资承担连带偿付义务。当李某、云某某无力偿还时,吴臻有义务代为偿付全部工资。至于吴臻与李某、云某某之间的协议,只能作为吴臻向李某、云某某追偿的依据,而不能对抗员工要求支付工资的请求。(张艳枫)

来源:呼和浩特日报

编辑:段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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