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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武陵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来源:法治湖南网 编辑:段宇翔 2018-03-06 1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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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区政府常务会组织集中学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常德市武陵区委副书记、区长廖可元主持召开区政府常务会

  法治湖南网讯(通讯员 邹启明)近日,常德市武陵区委副书记、区长廖可元主持召开区政府常务会,会前集中学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区领导王先波、龚国军、杨泽民、黄治军、钱盛霞、金星武、曾荣华、黄建等参加学习。

  会上,区总工会委托湖南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市总工会常年法律顾问张进千就《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与会人员进行了详细、生动的讲解。

  新时代的女性能撑起“半边天”,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更新,职业女性在职场中所占的比例日趋增大。当“铿锵玫瑰”们在职场上和男同胞们并肩作战努力工作时,难免会因为生理或身体的原因遇到一点“小尴尬”。这个时候,女同胞们该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你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了解多少?

  法规何时出台的?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立法目的是啥?

  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

  适用范围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单位的适用范围: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用人单位;

  人的适用范围:特指女职工,但部分涉及男职工;其中女职工不仅包括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女性,还应包括3类人员:实习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女性;已享受退休待遇的女性;

  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原则规定,进行培训;遵守与书面告知;

  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做了明确规定;

  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工资,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女职工的孕期适当调整工作岗位,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规定了女职工的产假待遇:生育享受98天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增加1个,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已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列》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工作期间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资金来源:参加计划生育保险的,由生育基金按照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

  根据省人社厅(2016)湘人社发74号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女职工产假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修改后的条例增加的60天及丈夫的20天护理假工资暂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定部门对于女职工保护有哪些职责和权利?

  县级以上的人社部门、安监部门对用人单位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工会、妇联组织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有进行监督的权利。

  违反相应规定会咋办?

  不根据女职工孕期的情况适时调整岗位,缩短产假期和哺乳期内安排女职工上夜班的,县级以上的人社部门给予罚款,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随后,张进千针对实际情况,分析了当前女职工劳动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如,怀孕后妊娠反应严重的,不调整工作岗位,而是要求女职工请事假;产假期满后,不予安排原有工作岗位或相近的岗位,甚至不予安排岗位,已达到女职工自行离开的目的;项目外包,承包单位为减少成本,降低劳动保护条件;实行计件工资的女职工怀孕期间进行检查,只给事假,未计入工作时间;劳动监察、工会、妇联对于投诉的介入不及时或者不能有效维权;对怀孕和生产女职工的心理疏导还需重视等等

  与此同时,张进千还建议,政府应加强法律援助的投入,通过法律援助的途径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免费法律咨询等。工会、妇联街道收到投诉后,如接待人员确实不能针对问题做出明确回答,可告知有专门人员给予解答,使女职工在第一时间就能得到相应的法律帮助。

  最后,廖可元指出,关心和爱护女职工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要多关注女职工的身心健康,维护好女职工的权利,尽可能为她们解决实际困难。

来源:法治湖南网

编辑:段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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