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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房屋征收补偿程序的后果是什么?

来源:法治湖南网 编辑:段宇翔 2018-01-08 1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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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某市A区改制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是2012年度某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项目。2012年10月17日,A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某市A区改制企业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13年6月6日,A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某市A区改制企业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2013年6月28日,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机构,经项目指挥部确定由湖南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评估报告书,确定A区改制企业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待征收房屋及室内装修于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为13582877元。2013年6月28日,A区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朱某位于某市高山背社区杨家湾25-46幢号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2013年6月30日,该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房地产分户评估报告,经评估朱某被征收房屋的主体价值(不含装修)为897833元,装修价值为128789元,合计1026622元。

  2015年1月29日,A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征收朱某名下坐落于某市高山背社区杨家湾25-46幢号房屋,按照《方案》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二、如朱某选择货币补偿,应得货币补偿数额为1076580元;三、如朱某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超面积补差款或不足面积补偿款及朱某应得的装饰装修补偿等6项费用为240286元;四、限朱某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逾期未履行的将对朱某实施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产权调换房源在飞虹时代1栋201、601、701,建筑面积345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2796平方米,朱某需交超面积补差款5986元。

  2015年3月30日,朱某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A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的复议决定。朱某不服,将某市人民政府和A区人民政府告上法院。

  审理结果

  朱某认为:

  1A区人民政府未让朱自华选择补偿方式违反了法律规定。

  2A区改制企业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规划、立项等审批手续不合法。

  3评估报告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程序违法。

  4行政复议决定未对朱某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关于“被征收房产周围被挖空,造成安全隐患”的问题进行释明,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A区人民政府认为:

  1A区改制企业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是经相关职权部门批准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的项目,符合某市“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专业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A区人民政府公布了征收补偿方案及征收决定,公告中载明了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3A区人民政府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选定评估机构,对分户的初步评估报告进行公告并征求朱某的意见,经朱某申请复核后,出具了整体及分户评估报告并转交朱某。

  4朱某称A区人民政府未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供其选择与事实不符。

  某市人民政府认为:

  1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

  2朱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依法作出行政判决:一、撤销某市A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二、撤销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该案的法律依据有: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案例评析

  该案例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问题,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如火如荼推进,而征收涉及重大民生问题,进一步规范、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机关的程序意识,意义重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离不开公平补偿,其中最基本的便是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本案中,A区人民政府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了公示,其提交的送达情况说明亦不足以证明已向朱某送达分户评估报告,且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3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均未在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上签字,属违反法定程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本案中,A区人民政府剥夺了朱某“申请复核评估”等重要程序权利,属于程序严重违法。据此,A区人民政府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评估报告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不当,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由此可见,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如果违反法定程序,即使具体行政行为实体上是正确的,也有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危险。程序合法是行政法最为重要的原则,行政机关必须遵守。

来源:法治湖南网

编辑:段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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