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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国家安全工作秘密如何处罚?

来源:法治湖南网 作者:刘铠 编辑:邬璐明 2017-12-27 11: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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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株洲市国家安全局(以下简称株洲局)反间谍侦查部门在开展侦查工作中,掌握了在侦对象刘某在建行株洲市天台路支行开设有银行账户。为推动案件顺利处置,株洲局干警向建行天台路支行出具《查询通知书》,依照法律规定和执法程序调取了刘某的有关金融信息。同时,株洲局侦查发现,该行工作人员杨某向刘某通报了国家安全机关调查银行账户信息的情况。经查,杨某系侦查对象刘某的理财客户经理。株洲局认为,杨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故意将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信息透露给涉案人员,致使侦查对象刘某知悉被调查的情况,泄露了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秘密,暴露了国家安全机关侦查意图,干扰和破坏了侦查工作计划,其行为涉嫌泄露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秘密。

  株洲局对杨某的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做到了办案讲事实、重证据。株洲局对该案进行调查取证,相关证据有:

  1对涉案人刘某、建行城西支行副行长徐某、大堂经理李某、柜员刘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了杨某的银行职员身份及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向被调查人泄露调查情况的保密义务。

  2杨某在讯问口供中承认使用手机向刘某告知了国家安全机关调取其账户情况的事实;株洲局通过调取杨某手机与刘某的通话记录、杨某手机微信中告知刘某相关情况的文字信息等证据,都证明了该案事实。这些证据证明杨某具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事实,故予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执法程序上株洲局严格认真,各环节均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依法制作了《查询通知书》《传唤证》《讯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有关文书送达杨某签收。执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执法程序合法。

  执法各阶段,株洲局均依法告知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将案件处理情况通报了杨某所在单位,较好地实现了打击违法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通过侦查,杨某泄密的事实基本清楚,株洲局取得了相关证据。2014年11月25日,株洲局执法干警依法传唤杨某接受讯问,杨某对其故意泄露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信息一事供认不讳。当晚18时,株洲局结束该案调查。

  执法结果

  综合各类证据,株洲市国家安全局认定杨某故意泄露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秘密的违法事实成立,但其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株洲局依法作出决定,杨某因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给予其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该案的法律依据有: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有关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评析

  每个公民、组织均应切实履行保守国家安全工作秘密的义务。国家安全机关作为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开展反间谍工作是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原《国家安全法》和《反间谍法》均规定,每个公民、组织都有配合、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的义务,每个公民、组织均应当保守所知晓的国家安全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否则,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触犯刑法,身陷囹圄。近年来,泄露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秘密的现象时有发生,给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制造了困难,对国家安全产生了危害,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来源:法治湖南网

作者:刘铠

编辑:邬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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