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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控设备能使用吗?

来源:法治湖南网 编辑:邬璐明 2017-12-27 11:5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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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18日张家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小区所使用的配电、监控、消防等各类系统设备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小区使用的监控设备中有标注型号为LH-2200B液晶监视器共8台、LH4200B液晶监视器共1台,未标注CCC认证标志。执法人员立即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该批液晶监视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经调查,该液晶监视器系某公司自行采购后于2014年9月安装在该小区的监控系统设备中使用。

  立案后执法人员向该监控系统工程的发包方张家界某置业有限公司和承包方某公司调取了相关的施工合同等证据材料,并对相关的负责人进行了调查取证。

  该案在开始检查时涉及的产品类别广、品种多,行政相对人提供产品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也多。执法人员对每个产品及质量证明文件通过互联网执法平台逐一进行查询和排查,最终锁定了监控设备中的监视器产品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然后再通过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进行执法查询,进一步固定证据。

  执法结果

  2015年8月3日,张家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以邮寄方式向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拟作出:1责令改正;2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0元的行政处罚。2015年8月8日,某公司递交了《关于减免对我公司行政处罚金额的申请》书面材料,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首次违法、没有故意违法等6个方面陈述了减轻处罚的理由。经张家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复核,并于2015年8月12日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认为该公司减轻处罚的理由成立,决定对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2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0元。该案处罚款40000元现已全部到位上缴国库,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已更换为合格产品。

  该案的法律依据有:

  1《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评析

  1创新执法手段,充分运用互联网执法平台调查取证,为案件顺利办理奠定了基础。

  2充分履职,维护消费者权益。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该小区所有的设备都进行了检查,并细致耐心地对各类型号产品进行逐一排查,做到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绝不放过。同时对查实有问题产品通报各方,并要求做出整改,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3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理由,正确适用减轻处罚程序,体现执法部门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该案在张家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告知处罚内容后,行政相对人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首次违法、没有故意违法等6个方面陈述了减轻处罚的理由。张家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高度重视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最终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了减轻处罚,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来源:法治湖南网

编辑:邬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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