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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假种子,如何处罚?

来源:法治湖南网 作者:陈惠南 编辑:邬璐明 2017-12-25 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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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7日,农业部对茶陵县农资经营户袁某销售的“淦鑫203”进行抽查,检测24个位点,检出7个差异位点,判定该批种子标签标注品种名称不真实。2015年4月3日,株洲市农业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经审查发现,袁某农资店的种子是从谭某处购得。谭某于2013年12月18日和2014年3月6日分别从湖南志一种业有限公司购进“淦鑫203”杂交水稻种子20件和10件,共30件,规格为30公斤/件,共计900公斤,进货价格20元/公斤。2014年4月9日,谭某退回湖南志一种业有限公司“淦鑫203”种子6件零15公斤,计195公斤。谭某将“淦鑫203”种子分3次销售给袁某农资店共180公斤(2014年2月11日90公斤、3月7日60公斤、3月13日30公斤),生产批号为201307,销售价为28元/公斤,货值5040元。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询问了茶陵县田园农资有限公司腰陂分公司经营户袁某、茶陵县华隆种业经营部经营户谭某,告知了当事人申请回避、配合调查等相关权利、义务,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进销单据及明细台账、抽样单据以及相关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株洲市农业局对谭某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2名出示了执法证件,采取合法手段,依照法定程序,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符合《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谭某对株洲市农业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谭某违法经营假种子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

  5月11日,行政执法人员形成了案件处理意见书,列明了案件调查经过、证据材料、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株洲市农业局法规科对该案进行了审核,同意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意见,并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5月11日,株洲市农业局向谭某直接送达了《株洲市农业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执法结果

  2015年5月20日,株洲市农业局对谭某经营假种子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经营;2没收违法所得伍仟零肆拾元(¥504000元),并处5倍罚款,共计叁万零贰佰肆拾元(¥3024000元)。

  该案的法律依据有:

  1《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2《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评析

  本行政处罚案件的用法裁量与程序行为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裁量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特别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当事人共购进种子705公斤用于销售,经检测为假种子的批号为201307,该批号仅能认定180公斤。行政执法机关无法查明另外525公斤种子的生产批次,没有证据证实

来源:法治湖南网

作者:陈惠南

编辑:邬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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