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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非法捕鸟61只 判各处罚金五千

来源:法治湖南网 作者:刘健 陈庆振 编辑:邬璐明 2017-12-22 10: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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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湖南网讯 (通讯员 刘健 陈庆振)近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李某、刘某和李某等三人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件回顾:2017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等三人来到芷江县一偏远山村,采用电子诱捕和张网捕捉的方法从事捕鸟活动。很快,大量的野生鸟类撞进了李某等人布下的“天罗地网”,正当三人在清点“劳动成果”时,没成想,数十只野生鸟的尖叫声惊动了周边村民,村民见此情况后立即报了警。随即,李某等三人被闻讯赶来的森林公安民警逮个正着。据民警清点,三人共捕捉各类野生鸟61只(其中野生画眉鸟1只、野生白颊噪鹛2只、野生棕头鸦雀58只)。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等三人在湖南省禁止捕捉野生鸟类期间,使用禁猎工具、方法非法猎捕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狩猎罪,但三人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法官提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肆意狩猎,否则将触犯刑法。人民群众如发现身边有肆意捕鸟的现象,请及时向公安机关等部门报告。野生鸟类是我们人类的好朋友,更是维持生态整体平衡的重要“成员”,我们应该珍惜并保护,对野生鸟类做到“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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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健 陈庆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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