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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发布典型案例:银行卡被盗刷 银行先担责

来源:中国广播网 编辑:邬璐明 2017-10-16 11: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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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近两年,银行卡被盗刷案件频发。储户因此和银行之间的纠纷最终诉诸法律途径解决的也多了起来。近日,湖南省高院公布了一起银行卡在境外被盗刷的典型案例。法院最终认定,银行未能准确地识别伪卡,从而将原告银行卡账户中的存款错误地交给伪卡持有人,是原告存款被盗刷的主要原因,应对原告损失承担75%的责任。此案有哪些典型意义?

  曹先生一张工商银行湖南溆浦支行的银行卡,今年1月10日短短五分钟的时间内先后被他人在泰国通过POS机消费和ATM机取款,盗走22万多元。曹先生多次找银行协商赔偿但没有结果,于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的结果是,银行承担75%的责任,储户曹先生承担25%的责任。银行承担责任以后,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进行追偿来挽回自己的损失。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李亚律师分析认为这个案子的典型意义在于,“是银行先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再向犯罪嫌疑人来追偿的问题,这对储户来说保护性非常大。”

  湖南高院通报认为,该类案件中有些银行往往会提出“先刑后民”的抗辩。但储户要求追究的是银行在履行储蓄存款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存款被盗的刑事责任是否定罪,不影响民事案件裁判结果,无需中止审理。

  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被“先刑后民”处理的较为多见。李亚律师介绍:“通常的案子里,如果涉及银行卡或者信用卡被盗刷,构成犯罪的都是先遵从刑事案件先解决,解决完以后,再从犯罪嫌疑人所获的赃款里,追偿回来。”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岳屾山律师表示:“有的法院没提‘先民后刑’,法院说银行不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直接按照过错和违约来判,不提银行追偿。”

  根据法院判决书,记者注意到,曹先生在手机收到相关短信提示后,当即拿着银行卡就到工行溆浦支行查询,确认盗刷后,通过电话银行对银行卡进行挂失,并很快向溆浦县公安局报案。李亚律师说,如果“先刑后民”,往往给储户带来的追偿压力更大。“银行卡被盗或者被盗刷这种,其实刑事案件侦破起来挺难的,作为储户来说,在很长一段时间很难拿回相应款项。最终抓到犯罪嫌疑人,有可能也挥霍地差不多了,储户的损失基本上无法获得相应弥补。”

  而对于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方面上诉称,本案中储户的存款被他人消费和支取是由于其本人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主要责任理应由其本人承担。而且储户没有证据证明银行有过错,银行发行银行卡的安全性有保证,即使银行需承担责任也应只承担小部分责任。

  但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评判认为,事发后,当时银行卡由曹先生本人持有并在溆浦县境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监守自盗或与他人串通盗取存款及涉露银行卡密码等行为,应认定曹先生被盗刷的5笔交易是伪卡交易所致。岳屾山律师说:“对于储户来讲,银行有义务、有责任来保管好储户存在银行里的钱。同时,银行也有责任和义务保证他的卡不被复制,包括别人复制的伪卡,它的系统能检验出来。”

  法院认为,工行溆浦支行有保障曹某银行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和保证支付义务,而工行溆浦支行未能准确地识别伪卡,从而将曹某银行卡账户中的存款错误地交给伪卡持有人,是造成曹某存款被盗刷的主要原因。岳屾山律师说:“这个案件应该是银行对储户承担责任,而不是盗刷人对储户承担责任,所以这个案子会出现这种判决结果。”

  对于一审判决,银行方面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怀化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湖南高院通报表示,此类案件中,法院要正确分配举证责任。作为储户,应对存在他人利用伪卡盗刷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比如在报案时向公安机关出示真卡。作为银行,如果主张银行卡被盗刷是储户泄露密码所致,应对储户存在密码保管不善的行为举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来源:中国广播网

编辑:邬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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