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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长江非法采砂 38个“保护伞”被拿掉

来源:正义网 作者:葛东升 徐志猛 杨小慧 编辑:邬璐明 2017-10-10 15: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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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现场

  在日前召开的江苏省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会议上,泰州市检察机关“长江非法采砂”系列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表彰为“优秀案例”。

  2016年以来,泰州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水利部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过程中,发现长江沿线非法采砂情形严重,水利部门未及时履行职责,致使长江河道砂石资源遭受巨大损失,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据此,泰州市检察院部署泰州市沿长江地区的泰兴市、高港区检察院深入开展了“长江非法采砂”专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活动,查办背后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案件30件38人。根据规定,在进行法定的诉前程序后,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至2017年8月底,法院已经对8件公益诉讼作出判决,责令水利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软黄金”

  采砂船一晚毛利就有两三万

  长江河道采砂历史悠久,机械采砂始于上世纪70年代后期。到上世纪90年代,随着长江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砂石需求量大增,砂价上涨,各种采砂船蜂拥而至,形成非法滥采的局面。

  为了扭转长江河道采砂的混乱局面,确保防洪、航运的安全,江苏省率先于1996年作出决定,从当年11月份起,禁止在全省境内长江河道内的一切采砂活动。目前,除了水利部批准的江砂可采区外,长江中下游1800余公里河段已实行全线禁采江砂。

  即便是水利部批准的江砂可采区,其坐标、面积每年都会调整,开放时间也有规定,沿线城市如有大型建设项目需要砂石,会临时划出工程性可采区。然而,随着近年来各地城镇化步伐加快,江砂因供不应求,被人称为水中“软黄金”。

  在利益的驱动下,小规模的非法采砂日益猖獗。2015年8月起,有关非法采砂的职务犯罪线索也陆续摆在泰州市检察院自侦部门工作人员面前。于是,结合在2013年查办的其他领域职务犯罪窝串系列案件和前期摸排情况,泰州市检察院迅速开展线索评估工作。经深入分析和研判后,该院发现,长江泰州段岸线资源丰富,相关职能部门权力较为集中,产生权力寻租的可能性极大,举报线索价值较高,遂决定对相关线索启动初查,并以此作为2016年专项工作方向。

  经过精细初查,涉嫌非法采砂和行贿的砂老板陈廷国、杨江汉等人很快进入泰州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视线。

  陈廷国是一家水产养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常在泰兴虹桥工业园区承接采砂吹填工程。为牟取暴利,2009年至2015年间,陈廷国从长江大量偷采砂石用于吹填工程。

  “相对于土方填埋造地,从长江采砂后吹填,施工要求低、运转环节少、预期利润高。”泰兴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张荣介绍,一般来说,一条小型吸砂船1小时采砂500吨至600吨,按一晚偷采10小时、计5000吨计算,这些采砂船一晚上的毛利就有两三万元。据初步计算,陈廷国在2009年至2015年间偷采砂石给国家造成的损失高达5000余万元。

  相比非法采砂带来的高额利润,违法成本却极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对非法采砂行为,最高可以处3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非法采砂船舶。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的航道法也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和利润相差悬殊,使得陈廷国等非法采砂老板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仍有巨大的盈利空间。他们甚至表示,不怕交罚款,就怕扣船,只要不扣押船只,一晚上的采砂作业就能将缴纳的罚款挣回来。

  “潜规则”

  以罚代证,“协调”变“放任”

  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因建设项目需要砂石,应由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经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此外,申请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还需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察甲级资质的单位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同时承担申报、论证费用,获得采砂许可后需交纳3元/立方米的砂石资源费。

  “审批程序严格,耗时较长,费用较高(大型项目需要缴纳的资源费高达数百万元),而一些重点工程项目往往施工期限紧张,为了赶工期,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在没有得到许可之前便开始偷采。地方政府为了缩短审批时间,也经常会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要求加速手续办理。少数执法人员便以此作为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借口,采取以罚代证的方式,将‘协调’变为‘放任’。”泰州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副处长徐志猛说。

  砂老板陈廷国、杨江汉为谋取巨额利润,逃避论证和申办费用,长年在泰兴、高港江段无证非法采砂;即使申办了采砂证,也是一证多用,超期、超量、超范围使用,以逃避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而相关证据表明,他们除了与泰州市高港区水政监察大队队长王根林联系频繁外,还与泰州市水利局副局长厉传进、泰兴市水利局副局长叶健康、泰兴虹桥工业园副主任王春华等10余人往来密切。

  据泰兴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张荣介绍,早在2010年,泰兴市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便已发现陈廷国在长江河道内无证铺设管道准备聚砂。水务局掌握上述情况后,仅口头对陈廷国罚款10万元,既未依法作出相应的书面行政处罚决定,也未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陈廷国在缴纳10万元罚款后,继续非法采砂达5年之久。2017年7月10日,法院以行贿罪判处陈廷国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

  “长期以来,行政处罚一直是制裁长江流域非法采砂活动的主要手段,对非法采砂以罚代证,一罚了之,既完成罚款任务,又能答复举报人。这种罚款导向的思维,客观上催生了采砂行业以罚代证的潜规则。”张荣说,一些不法企业和人员还贿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让他们帮忙一起跑手续,甚至与国家工作人员结成利益同盟,边报批边施工,或者不报批就施工。

  “保护伞”

  利益驱动,多名官员被拖下水

  2016年以来,在泰州市检察院的统一组织下,该市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了查处长江采砂领域职务犯罪专项行动,共查办职务犯罪案件30件38人,其中,处级干部2人,科级干部9人。案件涉及泰州沿江地区水利、海事、园区等多个单位和部门,涉案金额达50万元以上的共12件18人。

  “采砂老板千方百计规避成本,不惜铤而走险,明码开价,以钱开路打通水利、海事各个环节,收买执法人员为其保驾护航。在利益驱动下,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多名官员甘愿充当保护伞。”泰州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处长桂春涛表示。

  2010年,为了打通关系,逃避监管,无证采砂的陈廷国开始多次向泰兴市水务局副局长叶健康行贿。叶健康在收受陈廷国贿赂后,立即投桃报李,指使泰兴市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队长李维山为陈廷国通风报信,同时故意放弃职守,对其非法采砂行为不予查处。2017年5月10日,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叶健康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

  经查,5年间,陈廷国先后多次向泰兴市水务局副局长叶健康、泰州市水利局副局长厉传进、泰兴市虹桥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王春华、泰兴市虹桥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副局长赵国卫等人行贿,贿款数额共计达人民币135万余元。

  在泰州沿江地区开采江砂,主要是为了服务沿江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由于很多采砂老板同时又是园区工程建设的承包方,他们便利用各种关系大肆进行贿赂,并以相对较低的价格承包工程,形成垄断优势,使其他工程商无法进入。

  为承接靖江长江护岸某项吹沙回填工程,盐城市顺新疏浚工程公司泰州分公司负责人杨宗银多次向泰州市水利局副局长厉传进行贿,通过厉传进向靖江市水利局打招呼后,杨宗银顺利中标。

  在厉传进受贿案中,还出现了罚款抵销贿款的恶劣情形。2009年底,陈廷国经人介绍联系上厉传进,他表示,自己在长江无证采砂,需要得到其关照。双方商量好处费50万元,由厉传进大舅子乔某出面拿钱。不久,陈廷国的一条采砂船被泰州市水利局查处,厉传进便从好处费中扣减了10万元。此后,陈廷国的工程再也没有被查处和罚款过。2016年12月,厉传进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

  ■检察官建议

  加强监管,形成打击犯罪合力

泰州市检察机关与该市水利局联合召开长江采砂领域职务犯罪案例剖析会,通报案件查办情况,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

  长江采砂利润大,而非法采砂更属暴利,在利益驱动下,砂老板们都极具非法采砂的冲动和侥幸心理,因此,泰州市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的基础上,提出了三条可行性建议,积极保护长江流域生态资源。

  首先,必须加大监管力度,严密监管措施。长江采砂属多环节、多部门监管的行业,行业规范性理应与监管密度呈正相关性。但案件告诉我们事实并非如此,从江砂需求,到江砂来源,再到最终去向,水利、水政、海事、园区、建设等部门“传染性”般的共同失守也警示出加强行业监管刻不容缓。尤其是核心执法主体水利水政部门,要强化对长江采砂的受理、审查、许可、检查等环节的监控,在执法行动保密、违法事实认定、裁量权细化和监督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切实提高执法成效。要通过提高不法者的被查几率和违法成本,来压制违法冲动、压缩侥幸空间。

  其次,应加强内部监督,突出抓好廉政教育。系列案件中,被查处的公职人员基本以单位或者部门负责人为主,权力大、受监督少,个别基层单位负责人更是“一言堂”,权力过于集中,可操作性大,却缺乏有效监督和束缚。上述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打擦边球、踩红线、破坏原则,帮人打招呼、说情,甚至主动请缨帮人解决“困难”的情况不在少数。因此,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完善内部决策、审批监督,对重点岗位人员定期开展轮岗交流。同时,要强化廉政教育,通过开展实地警示教育、知识宣讲、自查自纠等多种形式,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应开展多部门联动执法。水利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与配合,切实加大对非法采砂行为的打击力度;执法部门要与沿江乡镇、开发园区、工程建设主体单位等建立信息互通渠道,搭建全产业链动态监控机制,对辖区内的江砂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做到对江砂流转、江砂去向的全面量化掌握。要积极联合公安、海事、水警等部门在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结案反馈等方面加强合作,形成打击非法采砂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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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葛东升 徐志猛 杨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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