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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首对司法网拍恶意竞拍者处以司法拘留

来源:法制网 编辑:段宇翔 2017-09-19 1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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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太原9月18日电 记者 马超 王志堂 通讯员 丁国华 司法拍卖过程中34次竞价,最终以145.0077万元拍得,却拒绝付款。记者今天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对司法网拍恶意竞拍者刘某丽处以司法拘留。据悉,因司法网拍恶意竞拍被处以司法拘留系全国首例。

  近日,盐湖区法院在执行申请人马某与被执行人刘某霞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某霞的房屋,并在淘宝网上进行网络司法拍卖。

  这原本是一件非常普通的司法拍卖,但最终的拍卖结果却出乎所有人预料。在拍卖过程中房屋价格不断攀升,原本被评估为73.3077万元的房产,经过刘某丽34次竞价,最终拍出了145.0077万元的价格。

  在拍卖结束后,买方刘某丽借以其他理由拒绝按拍卖成交价付款。

  盐湖区法院对刘某丽进行传唤要求其到庭接受调查,但刘某丽却以在北京出差为由拒不到庭。刘某丽明知司法拍卖操作流程和规则,却在被执行人刘某霞的授意下恶意竞价达34次之多。在拍得该房产后,又以资金不足为由拒不支付应该交纳的拍卖款项。

  被执行人刘某霞在法院的调查中说:“其支付给刘某丽5万元保证金后,通过电话让刘某丽参与竞拍,只是想保住自己的房子。原本和朋友约好的款项因故未能兑现,导致竞买成功后不能按时支付拍卖款项。”

  刘某丽本人没有真实购买意愿,却在被执行人刘某霞的授意下参与恶意竞拍,其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拍卖秩序,对法院正常处置被执行人财产造成了妨碍。

  盐湖区法院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丽拘留15日,罚款5万元。

  □案件分析

  恶意竞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马超王志堂

  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李麒表示,司法拍卖是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和维护民事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一项司法活动。网络司法拍卖是随着社会发展出现的司法拍卖的新形式,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参与网络司法拍卖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规范。恶意竞拍缺乏竞拍的真实意思,是严重干扰司法拍卖秩序,影响执行质量和效率的违法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对妨害司法秩序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本案中,盐湖区人民法院对网络司法拍卖恶意竞拍者进行司法拘留并罚款是必要的和合法的,有利于规范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维护司法秩序和法律尊严。

来源:法制网

编辑:段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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