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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依法治国新形势 推动地方立法与时俱进

来源:法制网 作者:朱宁宁 编辑:段宇翔 2017-09-12 10: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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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第二十三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于9月6日至7日在广西南宁举行。此次会议的目的和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总结交流党的十八大以来地方立法工作取得的成绩、经验和体会,积极适应全面依法治国新形势新要求,推动立法工作与时俱进、再上新台阶,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出新贡献。

  围绕本次会议主题,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结合本地立法工作实际,在大会上作了交流发言。本报对部分发言摘要予以刊登,供各地立法机关学习借鉴。

  突出广西特色立法引领推动地方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危朝安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以突出广西特色为主要切入点,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引领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上作了一些探索和实践。

  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决策相衔接,在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上突出广西特色。紧紧围绕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谋划立法工作。“打包”修改法规44件、废止1件,调整取消下放137项行政审批事项。

  坚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在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上体现广西特色。及时制定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改选举实施细则、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法规;及时修改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制定禁毒条例等法规,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制定和修改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17件生态环保方面的法规。

  坚持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在回应社会关切顺应群众期盼上强化广西特色。在公共卫生、身体健康、消费者权益保护、老年人事业发展、食品安全、饮用水安全等方面出台有关法规;重视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在修改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时,延长女方产假和男方护理假;在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中,将享受高龄津贴的对象由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扩大到所有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

  坚持问题导向,在增强立法针对性有效性上注重广西特色。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改进立法项目确定机制,增强立法选题的针对性,找准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增强具体制度设计的针对性;立有效管用之法。对关键条款深入研究,做到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在有效管用上做文章。

  坚持遵循客观规律,在深入立法调研论证中挖掘广西特色。把深入调研论证作为科学立法的主要着力点,作为挖掘广西特色的重要途径,在提炼地方特色的同时,使立法更贴民情、更接地气,为制定高质量的法规打下坚实基础。注重调研地点选取和多种调研方式运用。委托下级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调研已成为制度化安排,增强了立法调研的广度和深度;注重强化立法论证,发挥立法“智库”作用。与区内4所院校组建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聘请60名专家学者为立法专家顾问。

  深入实践不断探索加强备案审查工作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柳纪纲

  为了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备案审查条例和工作规程,从2013年开始实施。截至目前,常委会共接受市政府备案规范性文件208件,区人大常委会决议16件,共计224件。对21件政府规章和3件修改规章的决定开展了主动审查;对5件公民建议开展了被动审查。基本达到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要求,取得了比较好的工作效果和社会效果。我市在备案审查工作中有三点主要做法:

  一是加快推进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前期调研和方案论证,目前已完成系统的初步开发。计划今年10月底前开发完成系统报备管理、备案管理等功能,初步实现网上开展备案工作。同时加快开展系统培训和试运行工作,计划12月底前基本实现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报备。

  二是完善备案审查机构设置。在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设立备案审查处,专职负责备案审查具体工作。将16区人大常委会原有内务司法办公室调整为法制办公室,并加挂了备案审查办公室牌子,统一承接了区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工作。

  三是认真办理公民审查建议。坚持“法权、法条”不抵触,注重“法意”与上位法的一致性。今年,我们还在兼顾合理性审查上进行了初步探索。

  北京市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了国家法制统一,推动了政府依法行政,促进了社会和谐,完善了机构、加强了队伍。总结以往工作,我们主要有三点体会:

  首先,一定要尽量多方协商。我们在办理每件审查建议过程中,多次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征求文件起草、制定、执行部门的意见。保持与提出审查建议的市民的联系沟通,通报审查工作进展情况。其次,一定要实行共同审查。接到审查建议后,在常委会专门工作机构开展审查的同时,法制办也进行审查,然后将两方面的意见再一起沟通。对认识不一致的,通过再讨论,再协商,最终形成一致意见。最后,一定要及时请教专家。专家的参与为审查工作提供了强大智力支持,政府部门对于专家的意见更容易接受,当事人也认可,促进了备案审查工作民主化科学化。

  发挥立法引领作用助力龙江绿色发展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庞义华

  黑龙江的良好生态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独特优势。近年来,我们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助力黑龙江绿色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着眼黑土地保护,加强绿色农业立法。为了保护宝贵的黑土地,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这部条例整合了多部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明确了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强化了耕地质量提升措施、建立了耕地质量监测机制。条例实施以来,全省耕地保护得到了充分重视,在管理和使用上更加规范,耕地面积得到保护,农药使用显著减少,绿色农业的根基依法得到进一步夯实。

  着眼舌尖上的安全,加强绿色食品立法。今年5月1日,我们重新修订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创制性地提出并设定了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从源头上控制食品安全,延伸食品安全监管链条。同时,通过区分持有五种有效证明的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逐批留样检验、抽样检验、降低抽样检验检测频次等不同检测方法,严把市场准入关。条例实施以来,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得到明显加强。

  着眼绿水青山保护,加强绿色生态立法。黑龙江省近年来面临诸多紧迫的生态环境问题。为此,我们努力推动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向标本兼治深化。《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去年省委确定的重点立法项目,也是黑龙江省第一部有关大气污染治理的地方性法规。针对污染大气较重的燃煤、机动车、秸秆焚烧等主要污染源,条例中分别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的防治措施,从立法层面强化了雾霾天的源头控制措施。此外,重新修订了《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有效加强了对湿地的保护,维护了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去年以来,我省共出台省本级地方性法规17部,其中涉及绿色经济领域就达到9部。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创新完善立法体制机制,针对破解我省体制性、结构性、资源性矛盾和改革发展的需要搞好立法,注重突出黑龙江地方特色。

  践行好核心价值观推进重点领域立法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公丕祥

  近年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推进重点领域立法,取得了一定成效。

  深化思想认识,不断增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立法工作实践中,有的立法人员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丰富内涵领会不够深透,对于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地方性法规的价值导向不够鲜明,针对性、可操作性亦不够强。为此,我们十分注重“三个准确把握”,即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价值取向、实践意义和中央关于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目标和要求。

  坚持价值引领,在地方立法中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首先,体现在立法价值导向中,做到“四个坚持”,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取向;坚持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遵循立法工作自身规律;坚持立法质量至上,遵循“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其次,体现在立法项目确定中,把好年度立法计划立项关,加强重点领域地方立法,把立法资源优先用在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项目上。再次,体现在法规具体规定中,及时总结提炼实践中的相关经验做法,上升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规条文。

  完善工作机制,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全过程。着力在践行“法治”和“民主”两大理念上下功夫。一是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严格依法行使立法权。准确把握地方立法的功能定位,正确处理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以及实施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的关系,按照立法权限开展立法工作,不突破地方立法事权范围越权立法,防止和克服立法工作的随意性。二是尊重人民主体地位,深入推进民主立法。在全省建立15个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本届共自主起草法规草案11件,从源头上克服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共同参与立法论证协商,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

  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积极推进民生立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陈桦

  本届以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共制定了45部法规,其中涉及民生的地方性法规31部,占总数的70%,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成效。

  推动生态文明立法,保障人民群众生态权益。十八大以来,我们制定了河道保护、湿地保护、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等十余部法规。在生态立法中,我们坚持把保护摆在优先位置;坚持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坚持积极探索创新型生态治理模式。经过一系列严格的立法保护,水、大气、生态环境实现全优。

  加强公共服务立法,补齐社会领域“短板”。近年来,我们致力养老、文化、教育、安全、卫生等方面立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受到群众普遍欢迎。例如,适应人口老龄化趋势,制定出台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这是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首次审议通过的民生类法规。又如,制定食品安全条例,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海产品水产品的安全准入、网络配送食品等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保证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坚持城乡统筹,使民生立法惠及城乡广大群众。在民生立法中,我们把推进城乡协调发展作为重要指向。比如,在城乡供水条例制定过程中,将农村供水一并纳入调整,既坚持整体推进,又兼顾现实差异,实现统筹发展,同时避免了因部门分别立法造成的法规内容交叉、立法资源浪费。

  把保障民生与构建共治共享社会紧密结合起来。保障和改善民生不仅需要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更需要依法推进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参与,推进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环保、食品安全等立法中,注重将政府、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公民结合起来,引导公民参与社会治理。

  在推进民生立法中有几点体会:一要把立法为民贯穿始终,使每部法规都切实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合法权益。二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立法工作路线,把立法工作扎根于基层群众中。三要坚持人大主导,加强统筹协调。这几年我们出台的大部分法规,背后都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努力做到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立老百姓有感的法。

  统筹谋划行稳致远有序推进立法工作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龚建华

  党的十八大以来,江西省人大认真贯彻张德江委员长对推进设区的市立法工作提出的“蹄疾而步稳、标准不能降低、底线不能突破,确保立法质量”要求,积极探寻符合设区的市立法工作规律的方式方法,努力使设区的市立法工作行稳致远。

  首先,坚持把能力建设摆在首位。全面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以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规范机构建立、督促队伍选配、开展培训指导等举措,倒逼设区的市立法能力建设。督促设置立法机构、配备立法人员、打造立法智库。组织业务培训、进行项目指导、开展跟班学习。加强对设区的市立法能力建设督查指导。下一步,我们将梳理汇总有关情况,总结经验、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并反馈各市指导其进一步改进工作,督促解决各市立法能力建设和立法工作进展不平衡问题。

  其次,坚持把项目计划编得精准。为防止设区的市立法伊始出现“井喷”现象,省人大常委会对各市科学编制立法计划提出了遵循原则、留有空间和从严把关三个明确要求。注重把好“三关”:一是不抵触关,对是否超越立法权限进行把关。二是有特色关,对有无大量照抄照搬的内容进行把关,既避免立法资源浪费,又体现地方立法创新。三是可操作关,对能否解决实际问题进行把关。

  再次,坚持把审查质量落到实处。在审查标准上,注重合法性审查。同时考虑到新赋予立法权的设区的市立法工作刚起步,没有立法实务经验,在合理性方面也给予具体指导。在审查方式上,注重提前介入和跟踪审查相结合。为了随时掌握立法动态,我们同时开展了跟踪审查,要求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实行月报制,每月上报立法计划项目的工作进程。通过两头延伸,省市间密切了沟通、加强了协同,取得了良好效果。

  最后,坚持把督促保障贯穿始终。立法是政治性、专业性、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系统工程,重在督促保障。通过把人员准入关、把工作条件关、把责任落实关,要求各市必须明确立法的“路径图”“流程表”和“责任书”。

  正确理解立法理论地方“特色论”须更新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勇

  长期以来,我国地方立法权赖以成立的理论根据之一是“特色论”,即认为:地方立法权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各个地方均有其与众不同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需要依法治理。在这种理论指引下,多年来各地方制定了一大批以特色山川、特色产业、特色事业、特色职业等冠名的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立法的所谓特色,除了其指向的调整对象冠有地方特殊的名头外,其法规文本的核心内容与上位法、与邻近地方的类似法规多是大同小异,并无什么“特色”。我们认为,地方立法的“特色”,本不应该指调整对象本身有什么与众不同,而应该是指在地方治理过程中,各地方立法机关在有限管理资源(立法成本)的制约之下,根据不同地方实现治理的特定需要,相对集中使用管理资源(立法成本)而形成的特定的法律规范和法律机制。

  从有限管理资源优先配置的角度来理解和界定地方立法“特色”,对于指引当前地方立法工作至少有以下益处:

  第一,避免地方立法选题追求表面的所谓“特色”。一部立法是否有特色,不是看法规调整的对象本身有无特色,而是要看根据地方治理实际需要,是否围绕特定的治理目标有效地整合了有限的管理资源。

  第二,引导地方立法更加关注法律规范针对性、可操作性。从管理资源优化配置的角度理解和把握地方立法“特色”,可以引导地方立法自觉地把科学立法的关注重点放到管理资源的科学配置上来。

  第三,为国家立法向地方立法合理放权提供理论参照。对那些虽然需要纳入法律调整,但暂时不必全国统一的事务,可以先在“入法”层次立规,而将“定向”“设标”等层次的规范制定工作留给地方;对于那些需要表明国家立法机关管制取向,上位法则可以在“定向”层面立规,将“设标”“明责”层面的立法权留给地方;对于那些需要统一行为标准,但还无须统一规定违法后果的事务,则仍可将“明责”层面的规范权留给地方。

  着力生态环保立法为“增绿”“护蓝”下功夫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许俊

  党的十八大以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按照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视察海南时提出的着力在“增绿”“护蓝”上下功夫的要求,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放在突出位置,为海南生态省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发挥生态环境最大优势,立法推动生态立省、绿色发展。制定《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在全国率先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并实行严格管控,严格限制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各类建设活动,特别是禁止工业、矿产资源开发、商品房建设、规模化养殖,以立法构筑海南生态安全屏障。

  坚持保护优先,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2017年7月,我们第四次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进行修正时,就进一步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在单项立法中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实施最严格的保护制度,立法筑牢生态底线。实行最严格的管理措施。例如,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在修订《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时,坚持严格保护、严加管理、严禁建设的原则,将自然保护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同时,《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将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划入一类生态红线区,将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划入二类生态红线区,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和管理。

  陆海并举,立法精细打造山水林田湖海共同体。从海南山、河、湖库、海等生态资源的特点出发,加强对陆地和海洋环境保护。采取“一园一法”“一河一法”的立法模式,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加强对海南珍稀物种资源的保护。四是针对环境资源保护中的突出问题,以立法寻求治本之策。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真正把“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这一理念和相关制度落到实处。

  完善立法工作制度加强改进地方立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钱智

  近些年来,自治区地方立法工作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主要做法是:

  完善党领导地方立法工作制度。首先,加强制度保障和组织保障。自治区党委高度重视立法工作,批准通过了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今年以来自治区党委进一步健全党领导立法工作机构,加强组织保障,采取了一系列创新举措。其次,完善工作机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按程序报请自治区党委审批,并以自治区党委文件形式转发。根据自治区党委立法建议,适时增加立法项目。坚持地方性法规审前报批制度。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积极稳妥推进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地方立法工作。

  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成效。近年来,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紧紧围绕新疆工作总目标,经济发展、生态建设方面的地方立法进一步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不断完善,地方立法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加强了地方立法队伍建设,选派一批在党政机关、基层部门实践经验丰富的同志充实到人大;批准人大增设业务处室,增加人员编制;批准召开首次自治区地方立法工作会议;加强对立法专业人员的培训。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要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特别是要在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边疆安全稳定立法方面,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决策,确保立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建立健全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坚持一事一请;请示报告事项应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对有分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要提出倾向性意见,为党委决策当好参谋助手。

  立百姓期盼之法规破解城市管理难题

  吉林省长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乔大勇

  本届以来,在中共长春市委的领导下,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坚持把立法聚焦于党委决策的重点、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着力通过地方立法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破解城市管理难题,注重发挥地方立法解决实际问题的作用。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百姓有所呼,立法有所应”,直面社会管理难题,及时将《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纳入年度立法计划。条例颁布实施后,法规制度设计的成效逐步显现。停车难、停车乱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各项管理机制日趋完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聚焦问题,深入剖析,把重点放在具体的制度条款设计上,积极推动制度创新,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切实解决百姓期盼问题。同时,注重统筹协调,强化民本理念,注重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积极回应百姓期盼。

  首先强化人大立法主导作用。及时将该立法项目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立法过程中,全程参与法规案的起草工作,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停车难停车乱问题症结所在,针对条例关键条款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反复调研论证。

  其次,注重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将法规案提交代表大会征求全体代表的意见,列入大会议程,各代表团集中进行讨论,在以往邀请代表参加常委会审议法规案、调研论证、发函征求意见等方式的基础上,又开辟了一条听取代表意见的新渠道。

  再次,注重听取各方面意见。条例制定过程中,不仅向社会公众征求法规案意见,还发函征求各城区、开发区、街道的意见,组织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立法顾问、专家学者进行研讨论证,到基层立法联系点听取百姓意见,在网站发布调查问卷,先后有近千人参与立法讨论。这些意见为法规的修改提供了重要参考。

  在传承中深入发展在改革中不断完善

  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德良

  宁波自1988年取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截至2017年8月,共制定地方性法规114件,废止32件,现行有效82件,并对51件法规进行了69次修改。党的十八大以来,宁波人大进入了立法工作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

  坚持人大立法决策与党委改革发展决策相衔接。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将编制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库和年度立法计划、起草和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等重要立法活动的开展,与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坚持立法工作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

  在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现实问题中实践立法为民。宁波人大十分重视民生保障和社会事业促进方面的立法。如制定了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等法规,接力打造了从学前教育促进到终身教育促进的教育领域“系列化”法规。今年,市人大常委会还将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列入了立法计划。

  在服务“名城名都”建设中开创立法工作新局面。围绕“名城名都”建设,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提出了新一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工作意见和立法规划项目库,并报市委批准。列入规划项目库的66件项目,均属于在“名城名都”建设目标指引下、根据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空间确定的重点领域立法项目。

  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中提高立法质量。专门就立法工作各个环节出台工作制度。在法规审议中,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不断提高法规的审议质量。2015年11月,市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意见》,我市立法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今后,继续不断深入创新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工作机制,将是新形势下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挥主导作用、提高立法质量的一大工作重心。

  坚持“四个结合”加强立法能力建设

  广东省惠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华贵

  惠州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加强立法能力建设,相关工作起步早、力度大、措施实,实现了地方立法工作的良好开局。概括起来,主要是始终坚持“四个结合”。

  坚持科学理念与服务大局结合,确保正确政治方向。突出地方特色,不盲从大流;注重质量,不追求数量。我市至今共制定地方性法规3部、在审2部,数量虽少,但都经过精心打磨,广受好评;追求“小而精”,不搞“大而全”,有几条就立几条,不贪大求全,重在管用、重在实施。同时,坚持服从并服务全市大局。

  坚持完善机构与健全机制结合,夯实立法工作基础。完善立法工作机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工委于2014年9月获批设立,并于2015年初完成组建。常委会法工委下设一室两科(即办公室、法规科和备案审查科),配备行政编制6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员额数3名;健全立法工作机制。自2015年获批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从立法计划拟订、法规立项、法规草案调研起草,到法规草案审议、修改、表决以及听证、论证、评估等环节,逐步确立了一系列工作制度。

  坚持引进人才与培养人才结合,打造立法专业队伍。采取多种渠道引才,包括内部调剂“选”才、公开招录“考”才、绿色通道“引”才、柔性措施“借”才等方式。同时多种方式育才,积极选派年轻干部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立法研究所跟班学习、挂职锻炼,参加全国人大、省人大举办的培训班。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立法业务培训班,努力打造具有惠州特色的地方立法人才培养体系。

  坚持发挥内力与借助外力结合,凝聚立法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内力,注重发挥法制委“统”的作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以及代表的主体作用;善于借助外力,高度重视立法智库建设,组建了立法咨询专家库,探索将高层次专业资源引入地方立法工作,形成加强地方立法的强大合力。

  法制网记者朱宁宁整理

来源:法制网

作者:朱宁宁

编辑:段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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