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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女方悔婚,男方能否要回彩礼?

来源:法治湖南网 作者:刘健 郭人宾 编辑:段宇翔 2017-08-03 11: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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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湖南网 8月3日讯 (通讯员 刘健 郭人宾)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民间风俗习惯,婚前由男方给付女方数额较大的金钱和物品。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彩礼,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如果结婚后女方又悔婚,那男方给付给女方的彩礼要不要归还?这有没有法律依据?

  案件回顾:

  家住芷江的男子周某于2016年5月认识了女子杨某,两人于2017年4月结婚了,办了酒席,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没多久,两人因性格不和分手,周某要求杨某返还彩礼等各类结婚花费共49万元,双方就此发生严重分歧,这让“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周某很是气愤,于是便将杨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某有证据证实给付的彩礼及其他花费仅14万元,其诉求里另提到的35万各类结婚花费因无证据证实而不被法院法院采纳。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周某14万元。

  法官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由于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可依法酌情退还彩礼,同时,原告保留了相关给付证据,这才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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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健 郭人宾

编辑:段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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