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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年前的刑案嫌疑人回乡了 曾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曹伟 张弈宇 编辑:严欢 实习编辑 刘秋平 2017-06-13 10: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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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年前的刑案嫌疑人回乡了

  曾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益阳泉交河警方称,正在重新调查取证

  23年前,在益阳赫山区泉交河镇一个村庄内,曾发生过一起刑事案件。根据受害者张仲林的家属描述,张仲林和同父异母的弟弟张建国因田地分配发生冲突,张建国将张仲林打成重伤,等警方赶到时,张建国已逃离了现场,而张仲林则因后遗症无法再从事木工工作。

  23年后,张建国回乡了,而且还准备在村里盖房子。

  张仲林的家属通知了警方,却迟迟未见抓捕,这才得知当年的办案材料已经丢失,警方正重新调查取证。

  徐解如是益阳赫山区泉交河镇小河桥村(之前为沙田村)居民。23年里,她对丈夫张仲林被打成重伤的事一直难以忘怀。6月10日,她向潇湘晨报记者讲述了事件经过。

  家属致人重伤23年后回乡建房

  据徐解如回忆,1994年10月26日晚,张仲林因田地分配与同父异母的弟弟张建国发生冲突,张仲林被推入池塘中,随后从池塘一侧游向另外一侧,快要上岸时,张建国从岸边步行绕道此处,并用锄头击打了在池塘中的张仲林,将其击昏。

  “当时池塘都被血染红了。”徐解如说,她和几位邻居一起将张仲林救了上来。之后,张仲林被送往医院,当地派出所也介入调查。但警方到达时,张建国已经离开了现场。

  随后,张仲林曾多次转院,经过治疗最终保住了性命,但留下了后遗症。

  徐解如说,警方当时在现场进行了勘察,并找到多位目击证人取证,还委托益阳地区法医检验所进行法医鉴定。

  潇湘晨报记者在这份法医鉴定书中看到,鉴定书的委托单位为益阳泉交河派出所,鉴定结论显示张仲林所受伤为:颅骨粉碎性凹陷骨折,脑挫伤,其伤势已构成重伤。

  张仲林的儿子张君说,案发后23年,张建国一直未到案。在2007年,他爷爷去世,张建国回了一次家,当时他家人报案,警方到场后未抓到张建国。徐解如说,张仲林曾是木工,在受伤治愈后留下了后遗症,不能再从事相关工作,她只能自己抚养三个子女长大,她也未收到嫌疑人家属的赔偿。

  此后,张仲林的家属多次向警方询问此案进展,直到今年3月份,徐解如再次在村里看到张建国,发现张建国已经回家并准备在村里盖房。

  警方调查结束再确定如何处理

  张君说,家人将这一情况反映给了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派出所,但得到的回复是因为年代久远,当年办案的案卷已经丢失,办案民警也已经去世。张君说,到现在,他们也未见到警方有任何动作。

  “是有这个事情。”泉交河派出所郭姓所长介绍,案发时间是在1994年,年代较久远,当时所辖地区还属于益阳县,他也不在该派出所任职。在接到关于此事的反馈后,他了解了一些情况,并向赫山公安分局作了汇报。“当年民警到达现场进行了侦查,按照现在了解的情况,当时应该是立案了的。”郭姓所长说,公安机关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是没有时间限制的。

  郭姓所长称,没看到当年的案卷。记者就张君所说办案民警已经去世一事向郭姓所长求证时,他并未正面回应。“按办案程序,法医鉴定书应交到警方手中,但该案的法医鉴定书还在受害人家属手上。”郭姓所长说,目前他们正在重新组织调查工作,待调查结束后才能确定如何处理此事。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主任翟玉华称,此案嫌疑人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逃避公安机关侦查,在发现嫌疑人踪迹后,公安机关应当对其采取措施。

  潇湘晨报记者 曹伟 实习生 张弈宇 长沙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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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已立案不受追诉期限制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永红表示,关于是否应对该嫌疑人进行侦查,这涉及追诉期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当年公安机关对张建国是否刑事立案,如果公安已经立案,张建国逃避公安机关侦查,不受追诉期的限制。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受害人家属已经报案,公安机关应当追究张建国刑事责任而未追究,同样不受此限制。除此两种情况,其他情况应遵循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如果家属反映的情况属实,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介入对案件嫌疑人的补充侦查工作。至于是否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当年的法律已经发生变化,是否对嫌疑人仍然适用?张永红表示,这涉及法律溯及力,目前遵循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如果对被告人或嫌疑人而言,哪一种法律处理较轻,就适用哪种法律,如果处理是一样的,就适用旧法。

  受害人家属手中持有法医鉴定报告原件是否影响公安办案?张永红认为,这份法医鉴定报告的委托机关是公安机关,可以肯定的是,当年公安机关手中也会拥有这样一份报告。同时,这样的报告可能存在多份原件,受害人家属持有并不奇怪,也不影响公安机关办案。

  如果案卷丢失,公安机关和办案人员是否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张永红认为,这个不能一概而论,办案资料属于国家秘密范畴,如果办案人员存在未尽到注意义务造成案卷资料丢失损坏,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的行为,违反相关纪律条例或者触犯相关法律。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曹伟 张弈宇

编辑:严欢 实习编辑 刘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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