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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食品“谣言” 多位造谣者被拘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黄文成 黄灿 编辑:严欢 实习编辑 刘秋平 2017-05-26 15:43:25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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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网友“永康侬”火了,他说肉松饼里的肉松竟然是“棉花”做的。不少喜欢吃肉松的人纷纷表示担忧并转发棉花肉松的消息。对此,警方迅速采取行动、澄清了谣言,而散播谣言的林某也被行政拘留7天。

  类似的食品谣言事件四起,通过新媒体传播后,影响面很广。针对上述情况,5月24日,中国食品辟谣联盟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亮剑网络食品谣言”倡议书,旨在共同抵制网络食品谣言,打造“中国食品”的国家名片。接下来,国家食药监总局将从源头上加大网络食品安全谣言的法律打击力度。

  ■记者 黄文成 实习生 黄灿

  3000万专项基金

  剑指网络谣言

  娃哈哈企业曾被网络谣言多次攻击。从2014年开始,就有谣言称营养快线阴干后可做避孕套,后来演变成喝了会得白血病,产品受肉毒杆菌污染被紧急召回等。营养快线和爽歪歪致病的网络谣言,让娃哈哈损失惨重。

  2016年,娃哈哈悬赏10万抓网络谣言黑手,鼓励广大群众提供有效信息,配合警方查找,追究造谣、传谣者的法律责任。

  受网络谣言伤害的企业不止一家。“肯德基使用6个翅膀8条腿怪鸡做原料”的谣言曾在邮件、BBS、微博、微信里广为流传,误导消费者,给该品牌带来伤害。2016年6月1日,肯德基不堪网络谣言的长期困扰,一纸诉状将10个涉嫌造谣的微信账号告上法庭,索赔350万元。

  今年年初,“紫菜是塑料做的”造谣视频引发不少消费者恐慌和传播,对福建及晋江紫菜加工、养殖业造成严重伤害。

  在今年2月27日举行的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食安办主任、国家食药监总局局长毕井泉表示:“ 网传紫菜塑料视频谣言不可信。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虚假新闻要严厉打击,消费者也应该增强判断意识,不要盲目传播这类谣言消息。”

  在上述多家企业重金悬赏网络造谣者之后,近日,因“地沟油被金龙鱼回收”等网络谣言不胜其扰的金龙鱼也高调反击。

  在5月24日中国食品辟谣联盟“亮剑网络食品谣言”发布会上,金龙鱼方面称将设立3000万专项亮剑网络谣言基金,并且悬赏1000万,用于奖励提供网络谣言幕后推手相关线索的消费者。与此同时,已对3个涉嫌发布谣言的公众账号提起诉讼,索赔300万元。

  食品安全谣言多发

  “有数据显示,网络谣言中食品安全信息占45%。”这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宣传司司长颜江瑛今年4月份在食药监总局召开的食品谣言治理研讨会上说的数据。

  而就在4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发文为20个食品药品类谣言集中辟谣,消除消费者的误解和恐慌。

  那么,这些舌尖上的谣言为何会为不同年龄层、不同行业的人相信呢?

  颜江瑛曾对媒体表示,食品谣言有四大特征:罔顾事实,凭空捏造所谓真相;偷换概念,频繁使用“有毒”“致癌”“致死”等刺激性语言,愚弄公众认知;旧闻翻炒,将过去发生的事情掐头掐尾、改头换面;戏谑嘲讽,以打趣调侃方式改变事实描述,在潜移默化中形成消极负面的认知惯性。

  另外,这些谣言的制作似乎越来越精良,更让人真假难辨。比如今年年初传播的“塑料粉丝”谣言的源头就是造谣者做了一个点燃干粉丝的视频;而此次被拿出来翻炒的“金龙鱼回购地沟油”谣言,造谣者同样带上了3年前那段失实的视频。

  声音

  转发一次得5毛,谣言也有产业链

  谈及今年食品安全网络谣言的新特点,新浪微博社区管理中心运营经理杨宏伟表示,“以往的谣言多以‘有图有真相’的形式体现,今年多以视频形式传播,普通网民识别更加困难。”杨宏伟说,这些视频传播者通常不露脸拍摄,不排除存在幕后黑操纵,或涉及黑色经济效益。

  中国食品辟谣联盟专家团专家阮光锋则表示,一些谣言的发布者已经是团队化运作,通过发布谣言赚取流量费和广告费。有业内人士透露,拥有1万粉丝量的微信号转发一条谣言的价格为150-300元,个人转发一次可以获得5毛钱的收入。

  方向

  科普要学学

  如何蹭热点

  “网络谣言之所以传播得那么快,不得不承认它们在传播技巧上懂得分析用户的阅读习惯,在这个基础上贴热点、打标题并运用直播、视频等媒介手段来扩散。”果壳网的相关负责人在中国食品辟谣联盟“亮剑网络食品谣言”发布会上如此表示。

  “科普要让公众主动看、看得懂、主动传播,要学学如何蹭热点,甚至还要适当的标题党。”该人士甚至认为,在这些方面,科普还要向网络谣言“学习”。

  颜江瑛强调,接下来将加大网络食品安全谣言的打击力度,重点运用法律手段从传播源头进行打击,同时加大食品安全科普力度。据介绍,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12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的食品安全信息。第141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的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惩罚,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责任。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黄文成 黄灿

编辑:严欢 实习编辑 刘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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