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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为个人信息保护奠基

来源:山西日报 作者:周雪松 编辑:严欢 实习编辑 刘秋平 2017-05-09 10: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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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比1804年《法国民法典》引领19世纪风车水磨时代,1900年《德国民法典》引领20世纪工业社会,中国编纂的民法典应引领21世纪互联网时代。

  如何适应互联网时代社会生活的变化,如何对个人信息给予充分、有效、及时的保护,使人们能够安全无忧地使用互联网,是摆在立法机关面前的一道重大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就此做出积极回应和明确规定,堪称“为个人信息保护奠基”。

  2016年8月,山东省临沂市高考录取新生徐玉玉因被诈骗电话骗走上大学的费用9900元,伤心欲绝,郁结于心,最终导致心脏骤停而死。与此相应,广大民众的信息权、隐私权、财产权受到空前威胁,特别是身份证、电话号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被非法盗取贩卖,严重削弱了公众的安全感,激起了全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强烈呼声——徐玉玉的悲剧再也不能重演!

  《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个人信息权是自然人在网络时代享有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而且明确了对个人信息权进行保护的基本内容,如果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未经他人同意而获取、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公开他人信息,或者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属于侵害他人个人信息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被称为“个人人权的护身符”。《民法总则》关于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虽然条文不多,但把这一权利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在民法典的总纲中加以规定,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的隐私权免受非法侵扰,财产权免受侵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网络运营者和其他商业机构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已经到了公开化、常态化、系统化阶段,且具有明显的经济目的。《民法总则》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规定,为上述行为划定了法律边界,确晰了义务,制定了规则,这将使第三人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得到有效的规范。

  相比之下,现行的《民法通则》囿于时代局限,并没有个人信息权的规定。因此,不仅第三方没有对他人信息权的尊重、保护意识,公民自身也缺乏对个人信息权的自我认知、有效防范,这也是网络、电信诈骗案件不断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民法总则》关于个人信息权的规定,将会引导、教育人们树立个人信息权的观念,唤醒人们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

  更重要的是,此次将个人信息保护写入《民法总则》,为未来制定单行法或通过其他方式进一步细化保护措施提供了依据。在此基础上,民法、刑法和其他法律以及法规、规章可从不同角度,更全面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同时可以预见,通过对个人信息权的法律确认,也必将为个人信息侵权案件的审理提供法律依据。近年来,互联网上非法传播、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泛滥,社会危害严重。但这些行为的性质如何确认、是否构成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等均缺乏依据。《民法总则》10月1日施行后,将使法院审理个人信息侵权案件获得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法无外乎人情。从个人信息保护到网络数据虚拟财产保护,《民法总则》就像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不仅反映出深刻的时代变革,也饱含着浓浓的民生情怀。(周雪松)

来源:山西日报

作者:周雪松

编辑:严欢 实习编辑 刘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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