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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鼓励发明创造 但应避免专利权不适当扩张

来源:人民网 编辑:实习编辑 刘郁蕾 2016-03-23 09:5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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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3月22日电 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发布,就审判中的难点问题作出细化规定。
  
  《解释二》共31条,主要涉及权利要求解释、间接侵权、标准实施抗辩、合法来源抗辩、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额计算、专利无效对侵权诉讼的影响等专利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解读,条文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坚持问题导向,加大专利权司法保护力度,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尽可能地解决专利诉讼中“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等突出问题。
  
  针对“举证难、赔偿低”的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专利侵权诉讼中有关赔偿数额的举证规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在参考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有关证据妨碍规定的基础上,根据专利权人的初步举证以及侵权人掌握相关证据的情况,将有关侵权人获利的举证义务分配给侵权人,并将此与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赔偿额的计算顺序相衔接。
  
  第二,坚持折中解释原则,强化权利要求的公示和划界作用,增强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性,为社会公众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促使专利文件撰写水平的提高。
  
  《解释二》第五条、第十条和第十二条分别针对的是前序特征、产品权利要求中的制备方法和数值特征中的强调用语,规定上述特征和用语对专利权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上述特征和用语是否作为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授权确权阶段应当解决的问题,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此不宜再甄别,也就是说,专利文件撰写人应当在专利申请阶段对于上述特征的表述给予足够的注意。
  
  第三,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厘清专利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法律边界,既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又避免专利权不适当地扩张,防止压缩再创新空间和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使用者、许诺销售者、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时,免除其赔偿责任。争议在于,善意的使用者在证明合法来源且已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况下是否还应停止使用。实践中,侵权产品的使用者通常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购买的是侵权产品,因使用者在侵权行为链条的末端,容易被权利人发现,故权利人往往选择起诉使用者。即使制造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均为共同被告,若依照专利法第七十条,使用者仅免除赔偿损失,其仍应承担停止使用的侵权责任。若不停止使用,则需支付专利使用费,作为不停止使用的替代。为厘清专利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法律边界,根据利益平衡原则,《解释二》第二十五条通过但书将善意使用者予以排除。
  
  有关判令停止侵权行为的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通常情况下,侵权人一经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但如果侵权人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将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时,法院也可以不判令其停止被诉侵权行为,而代之以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专利法未作明确规定,但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宋晓明表示,《解释二》的出台,将进一步遏制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进一步强化司法裁判对科技创新的导向作用,进一步有效激励自主创新和技术跨越,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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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实习编辑 刘郁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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