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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线索归口管理 要案跟踪督办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黎欣刚 通讯员 甘艳 编辑:严欢 2014-12-31 09: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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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黎欣刚 通讯员 甘艳)近日,长沙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接到市检察院移送的一起领导干部违纪案件线索,立即组织办案人员开展调查。原来,市检察院在调查一起反映某市直单位领导干部涉嫌违法的群众举报时,发现该案涉及套取公款、通奸等违纪问题,遂根据长沙协同办案的有关规定将线索移送市纪委。
  
  这是长沙构建协调办案新机制带来的新变化。据了解,为有效解决过去反腐败协调小组存在的工作职责不具体、协调程序不明确、协同工作不够顺畅等问题,长沙将原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合并为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担任组长,并明确了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等为成员单位。
  
  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查办重大腐败案件、研究解决查办重大腐败案件中的困难和问题等;小组成员单位要向协调小组报告本单位、本系统履行反腐败工作职责有关情况,配合其他执纪执法机关查办腐败案件。各成员单位在日常工作、受理信访举报和查办案件中,涉及党员干部涉嫌违反党纪政纪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线索,均要向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报备,由该办公室对重点案件和重要线索逐案建档、实行跟踪督办。
  
  协调办案新机制打破了“条块分割”,实行多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紧密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明显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要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通报和移送,在查阅案卷、调取证据资料方面相互支持。公安机关在侦查经济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案件过程中遇到领导干部干预、阻挠或打击报复办案人员的,纪检监察机关应予以协助,排除干扰和阻力;纪检监察机关在初核中发现被调查对象涉嫌违法犯罪,商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开展初查,纪检监察机关在尽快查清该案违纪事实后将案件证据材料等移送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有关机关受理后及时审查,并于10天内向纪检监察机关反馈审查意见,对不予立案的,必须书面说明原因。审判机关在受理检察机关起诉的原由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如果在认定其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以及定性上有重大出入的,或可能做出无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及时与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沟通。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黎欣刚 通讯员 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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