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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市场风险 专家建议:我国期货结算业应走向统一结算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周芬棉 编辑:严欢 2014-11-14 09: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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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记者 周芬棉
  
  自去年9月,期货法被列入本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以来,期货法的立法工作开始全面提速。11月12日,记者从中国证监会获悉,去年12月,全国人大财经委成立起草组,最近已草拟出期货法草案第二稿。就相关问题,《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我国著名期货专家、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教授。
  
  期货法应为创新预留空间
  
  记者:据了解,期货法曾有狭义和广义的争论,有专家将期货法界定为期货交易之法,您认为我国期货法调整的对象应该是什么?
  
  胡俞越:这实际上是,期货法在规范了商品期货、金融期货、期权交易基础上,是否将场外衍生品交易纳入调整范围的问题。
  
  就我国现实而言,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经济改革的深化,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将参与衍生品交易。一方面,场内、场外各类衍生品必将大量涌现;另一方面,场内、场外衍生品界限也将逐渐模糊,场外产品场内化成为一种趋势。期货法如果依然将范围限于期货、期权两种合约,其适用性、有效性、权威性必然大打折扣。
  
  就此问题,在立法论证上,各方已基本达成共识。期货法应为衍生品创新和期货市场发展预留空间、提供契机,其定位应当是一部广义法,即期货及衍生品之法。
  
  记者:我国目前在期货法律体系中,有一部行政法规,即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两者的调整范围是否应一致?两者关系如何处理?
  
  胡俞越:条例将期货交易界定为“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的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仅包括场内的标准化合约的交易活动。
  
  该条例是在2007年发布的,7年之后,市场形势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在今年5月国务院发布新国九条之后,9月证监会首次召开期货业创新大会,同时推出首个期货业发展创新意见,创新已成期货业发展的最强音。条例的界定范围,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是期货法的下位法。其调整范围应服从于即将出台的期货法,因此,在期货法颁布之后,条例则可以宣布废止。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应改革
  
  记者:对于条例的立法宗旨,您有何评价?
  
  胡俞越:条例的立法宗旨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权益。
  
  条例过分强调“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在某种程度上,仍带有整顿规范的痕迹以及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其存在的局限不言而喻。
  
  记者: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姜洋11月12日表示,确定期货法的立法宗旨应充分考虑期货市场长期发展的需要,并且努力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进行对接,正确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以适应国民经济整体发展和金融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规范与发展并重。您认为,期货法的立法宗旨应如何表述?
  
  胡俞越:期货法立法宗旨一方面应当规范期货交易行为,明确期货交易行为以及期货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期货交易行为的民事及刑事责任,以利于建立和维护期货交易秩序;另一方面,应强调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为期货投资者是期货市场存在的前提,没有投资者的参与,期货市场将不可能发展下去,而且这也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应有之义。
  
  归根结底,期货法就是一部保护法,用以保护期货市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小投资者相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对其参与市场交易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成为必然,而借助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从市场准入源头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合法权益保护则尤为重要。
  
  期货立法中,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重点,不能仍是沿用现有制度,即在投资者资金规模等方面人为设置过高门槛和限制。至于何人有资格投资期货,应由监管层在保证投资者有公平投资机会的基础上,对涉及期货投资的创新产品进行风险分级,充分揭示期货交易特征和风险,让中介机构承担更多投资者适当性责任,引导中介机构将恰当的产品卖给适合的投资者,进而成为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抓手。
  
  分散结算制约期货市场发展
  
  记者:就证券市场结算而言,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结算。而在期货业方面,我国期货市场多年来实行交易所内结算模式,这种结算方式是否合理?
  
  胡俞越:金融危机之后,统一结算成为世界结算业发展趋势。而我国期货业目前各自为政的结算模式,降低了结算效率,不利于期货市场风险控制,实际上已成为制约中国期货市场发展和对外开放的瓶颈之一。
  
  记者:我国期货业实行统一结算,何种机构可担此任?
  
  胡俞越: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具备向独立统一结算公司转变的优势和基础。这是因为,作为由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四家交易所分别出资建立的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是非营利性公司制法人,作为期货市场的第三方参与人,具备了向外部统一结算公司转变的条件。另一方面,作为保证金封闭运行的执行者,监控中心现在可为投资者提供结算单、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服务,拥有各交易所客户的资金往来信息,在期货保证金的收取和监控上,具有各交易所结算部门无可比拟的优势,监控中心有着逐步开展结算业务的基础。
  
  记者:若实行统一结算,具体应当如何结算?
  
  胡俞越:实行统一结算后,四个交易所的交易品种全由一个机构结算,期货公司只需在该机构存放保证金即可,同时其资金划转也只需与这一个结构发生业务往来,与目前要同时与四个交易所进行资金划转相比,其结算效率明显得到提高;同时,实行统一结算后,所有结算业务集于一个机构,期货公司只需向监控中心缴纳交易手续费即可,降低了公司运营成本。
  
  监控中心作为统一结算机构,不仅可以给交易所交易品种提供结算服务,也可以为场外市场衍生品交易提供结算服务,而且随着我国衍生品市场发展的不断深化,场外衍生品层出不穷,借助统一结算这一节点控制风险既必要又恰当,进而实现控制风险和监管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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