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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开展“基层法治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的通知

编辑:闵美颖 2014-08-25 09: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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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治省办发〔2011〕13号
  
  关于在全省开展“基层法治示范县(市、区)”
  
  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委组织部,各市州民政局、司法局,各市州依法治市州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精神,深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法治湖南建设进程,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提高基层法治化水平,为实现富民强省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供法治保证,决定在全省开展“基层法治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建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基层群众的法律素质,增强基层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进一步加强基层法治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不断完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切实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支持人民团体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完善基层自治组织和法律服务网络,为基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积极支持和保障基层自治组织依法开展工作,保证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健康有序开展。
  
  (二)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以人为本,尊重基层群众民主权利和首创精神,积极动员和引导基层群众开展基层民主法治实践,在实践中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水平。
  
  (三)坚持依法按章办事。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自治章程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提高基层群众的守法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引导基层群众依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制度管理基层各项事务。
  
  (四)坚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突出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依法规范协调农村、社区基层组织及群众的各种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各种矛盾纠纷,为基层社会长治久安和长远发展提供法治保证。
  
  (五)坚持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创”。积极开展法治县(市、区)、法治乡镇(街道)、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全方位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县(市、区)要总揽“三级联创”工作全局,制定基层法治创建方案,明确工作职责,整合各方资源,有序推进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三、示范内容
  
  (一)基层组织建设
  
  1、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优化基层党组织的组织设置,进一步扩大基层党组织覆盖面,扩大党的工作影响力。创新活动方式,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积极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造就高素质的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员发展和管理,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活力,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
  
  2、加强和完善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全面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进一步落实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措施,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能和作用。
  
  3、加强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建设。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增强服务社会能力,支持人民团体参与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二)基层法制宣传教育
  
  1、加强基层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发挥基层党员干部、法律工作者在基层法制宣传教育中的骨干作用,支持社会力量以各种方式参与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2、加强基层法制宣传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针对不同年龄、不同职业、不同阶层基层群众开展各具特色的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
  
  3、加强法制宣传阵地建设。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支持建设各种适合基层实际的法制宣传教育基地和场所,实现基层群众学法用法常态化、规范化。
  
  (三)基层法律服务
  
  1、为依法决策提供法律服务。建立和完善基层法律顾问制度、重大决策听证和合法性审查制度,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基层单位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2、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切实解决基层群众请律师打官司难问题,积极引导基层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做好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扎实开展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和法律维权工作。
  
  3、满足新形势下基层群众法律需求。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完善基层法律服务网络,为基层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四)基层社会矛盾化解
  
  1、完善社会矛盾化解调处运行机制,建立县乡村组四级社会矛盾调解工作网络,健全调解工作制度,确保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时,社会和谐稳定。
  
  2、加强对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应对处理各类矛盾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发挥基层党员干部在依法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示范作用。
  
  3、建立社会矛盾化解责任分解和绩效考评机制,加强考评结果的运用。
  
  (五)基层公共事务管理
  
  1、加强和完善村(居)民依法自治制度,创新和完善基层公共事务决策机制,引导广大群众有序参与基层社会管理。
  
  2、加强基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财务公开、事务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公职人员要公正廉洁履行职能、转变作风服务群众、公开办事接受监督,全面提高基层公共事务的管理效率和水平。
  
  四、方法与步骤
  
  全省基层法治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以两年为一个创建周期,采取推荐定点、动员启动、跟踪指导、考核表彰、动态管理的程序进行,具体步骤为:
  
  (一)推荐定点。每一个创建周期,全省确定10至15个县(市、区)作为基层法治示范县(市、区)创建单位。由各市州从基层基础工作较好,并已经启动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的县(市、区)中选定创建单位,向省里推荐,呈报省依法治省办。经省依法治省办会同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审核同意后,正式确定为全省基层法治示范县(市、区)创建单位。各市州于7月20日前确定首批创建单位名单,上报省依法治省办。
  
  (二)动员启动。创建单位认真调查研究,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培训工作人员,召开动员大会,全面启动创建工作。
  
  (三)跟踪指导。各市州委组织部和各市州民政局、依法治市州办要加强对创建单位的具体指导,及时掌握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在创建期内,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依法治省办对各创建单位创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指导。
  
  (四)考核表彰。创建期满后,由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依法治省办对各创建单位进行考核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创建单位,授予全省基层法治示范县(市、区)荣誉称号。
  
  (五)动态管理。对全省基层法治示范县(市、区)实行动态管理,各市州负责对示范县(市、区)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省里每两年对全省基层法治示范县(市、区)进行一次复核。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荣誉称号,不符合条件的,撤销荣誉称号。
  
  五、主要任务
  
  (一)县(市、区)主要任务:
  
  1、按照创建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基层法治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
  
  2、结合实际,制定法治乡镇(街道)创建工作意见,部署开展法治乡镇(街道)创建和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要求法治乡镇(街道)创建面达到100%,省命名表彰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达到5%以上,市州或县(市、区)命名表彰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达到30%以上。
  
  3、建立县乡村“三级联创”工作机制。充分整合部门资源和社会力量,建立各种形式的挂钩联系制度,做到上级下级互联互动,同时加强横向联系,互通创建信息,加大制度创新,不断提高整体创建水平。
  
  4、建立健全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基层法治建设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党的基层组织,着力扩大覆盖面、增强生机活力,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引领和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作用。
  
  5、按照创建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结合各自实际,组织开展各种有特色有成效的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主题实践活动。
  
  (二)乡镇(街道)主要任务:
  
  1、按照县(市、区)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法治乡镇(街道)创建活动。
  
  2、按照《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指导标准(试行)》要求,具体指导辖区内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
  
  3、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带头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及联系群众制度。加强基层党员干部队伍建设与法制培训,努力把党员干部培养成法制宣传员、义务调解员、法律服务员,积极开展机关党员干部挂村(组)联户活动。
  
  4、积极开展农村和社区普法宣传教育。建设基层法制教育基地和场所,经常面向基层群众创新开展学法用法活动,积极组织开展农村普法宣传月和社区法制宣传日活动。
  
  5、建立社会矛盾化解调处机制。建立乡村组社会矛盾调解工作网络,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确保矛盾纠纷排查及时,纠纷调处受理率达到100%,成功率95%以上。健全治安防控体系网络,实现辖区内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非法集体上访事件、无重大责任安全事故。
  
  (三)村(社区)主要任务:
  
  1、按照《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指导标准(试行)》要求,具体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
  
  2、认真贯彻落实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有关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工作部署和安排。
  
  3、积极引导和组织基层群众广泛参与基层法治建设。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省里成立由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全省基层法治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省司法厅法制宣传处。各市州要成立全省基层法治示范县创建活动指导小组,根据各地实际全面部署基层法治工作,组织开展对创建单位的推荐及日常指导工作。各创建单位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部署创建工作任务。
  
  2、强化经费人员保障。各创建单位要切实加大对创建工作人、财、物的投入力度,创建工作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创建工作人员要选强配齐,创建活动日常工作要有序有力。
  
  3、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对创建活动的宣传力度,向社会广泛宣传创建活动的意义、任务和工作重点,积极推介创建活动中出现的好经验好典型,努力扩大创建活动的群众基础,为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氛围。
  
  附件:全省首批基层法治示范县创建单位推荐审核表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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